程家倫案 DCCC188/2023
猥褻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家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社區中心的義務導師,負責為兒童提供小組補習。2022年10月12日,六歲女童X在課堂期間站在被告人雙腿之間;被告人先以面頰多次貼近X,其後伸手進入X的裙底及內褲,觸摸其陰部。X向母親透露事件後報警,被告人被捕。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被告人過往曾因涉及兒童的多項性罪行及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監禁五年兩個月,並有戀童癖及高重犯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判刑幅度,以及兒童年齡、導師身份所產生的信任違反、行為持續時間、受害人影響、被告人的前科、戀童癖及重犯風險等加刑因素。被告方依賴認罪、精神健康狀況及過往治療求情,並引用兩宗判刑案例;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前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判刑須兼顧阻嚇、反映公眾厭惡及為受害人申冤三項目的。依據相關判例,法院考慮年齡差距、職權或身份濫用、是否違反誠信、行為持續時間、傷害及重犯風險等因素。本案被告身為導師,明顯背叛六歲受害人的信任,且在他人 उपस्थित時仍不能控制性慾;心理報告顯示其戀童癖及重犯風險甚高,過往治療成效有限。因此,案件嚴重程度高於可比案例,量刑基準定為三年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說明性罪行判刑的三項目的;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所列涉及兒童性罪行的判刑因素。黃子健案被認為因年代較早,參考價值有限;吳岳威案則作為比較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兩年。判刑反映罪行涉及幼童、違反導師信任及被告人高重犯風險。
判決啟示
判詞後記指出,現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亦非強制僱主查核。法院促請有關部門考慮把機制擴展至所有涉及兒童工作的有薪及義務職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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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義務導師猥褻侵犯六歲女童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導師身份構成嚴重違反信任,加上受害人年幼及被告重犯風險高,量刑基準為三年;被告認罪後獲扣減三分之一,實際判監兩年。
Q.有性罪行前科仍可擔任兒童義務導師嗎?
判詞指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當時不涵蓋志願工作者及私人補習導師,機構亦不一定須查核。本案法院因此促請擴展保障範圍。
Q.戀童癖和高重犯風險會否令猥褻侵犯刑期加重?
會。法院把被告人的戀童癖、高重犯風險及過往治療成效有限列為重要判刑因素,並認為本案比相類案件嚴重,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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