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雄案 DCCC679/2022
假借低息貸款騙取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人張國雄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他與另外兩名被告人及身分不詳人士串謀,透過瑞安亞洲有限公司向客戶虛稱可協助取得低息銀行貸款,並要求客戶支付保證金、資產證明或清還債項的款項。十名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5,914,500元。張國雄曾在瑞安辦事處接待客戶,收取款項並發出收據。其後受害人沒有取得承諾的貸款,亦無法聯絡公司職員。張國雄另因性質相近的欺詐罪案已服刑3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檢控延誤及被告人是否曾合理預期不會再被起訴,能否構成減刑因素;本案應否按與先前案件一併審訊的方式考慮整體刑期;以及被告人在首次答辯機會後兩個月認罪,是否仍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控方反對延誤減刑及全數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按警方調查、法律意見工作及社會事件與疫情的影響,裁定檢控沒有不合理延誤;警方曾明確告知調查仍在進行,被告人亦不能合理相信不會被起訴,故延誤不構成減刑理由。法庭依整體刑期原則,假設本案與先前同類案件一併處理,先定合適總刑期,再扣除已判刑期。認罪折扣則須考慮認罪階段的功用價值及法官的酌情權;本案認罪仍屬程序早期,故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Tong Hoi Fung 及 R v Tsang Chiu Man,支持再次判刑時應假設兩案一併處理並考慮總刑期;依 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認罪折扣與其時機及酌情權。另考慮 HKSAR v Chiu Chi W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基信,拒絕以延誤作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16個月。法庭以四年為量刑起點,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與先前案件的整體刑期原則進一步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首次答辯時認罪,若其後很早認罪且沒有實質拖延程序,法庭仍可酌情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這並非自動權利。被告應盡可能在首次答辯機會認罪,以免折扣幅度引起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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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低息貸款為由收取客戶款項,串謀詐騙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人以低息貸款為由向客戶收款,承認串謀詐騙。法庭以監禁四年為起點,考慮認罪及整體刑期後,判處監禁十六個月。
Q.認罪不是首次答辯時提出,仍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嗎?
法庭認為認罪雖非首次答辯時提出,但兩個月後即在程序早期表示,並未影響程序,仍有足夠功用價值,因此本案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Q.檢控多年後才提出,是否必然可以減刑?
法庭須按調查進度及被告是否合理相信不會被起訴等情況判斷。本案調查仍在進行,故法庭裁定沒有可減刑的檢控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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