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進案 DCCC763/2021

指示下屬製造虛假文書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四項串謀罪成,一項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7/10/2023[2023] HKDC 14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黃嘉進是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首席工程師,負責政府斜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及報告提交。控方指他與下屬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包括以其他文件上的劉博士簽名製造虛假獨立審核證書(Independent Checking Certificates),以及未獲生態顧問同意而修改環境評估報告及物種分布圖,再提交政府部門。案件涉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多個工程項目,並由PW1至PW4作證。被告否認曾作出指示,主張下屬自行造假,且部分文件仍屬草擬版本,無須附有簽名證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是否與下屬達成協議,以使用虛假文書;控方能否證明各項串謀的協議、意圖及犯罪目的;以及被告是否只是下屬自行造假而不知情。控方依賴下屬證供、文件及行為時序;辯方則質疑證人記憶、證供矛盾及被告的參與程度。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評估PW1至PW4及被告的可信性。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1)條,串謀在兩人或以上達成犯罪協議時已成立,不必等待協議履行,也不要求參與者曾經會面。法庭認為,被告有動機透過預先製作虛假簽名證書,確保其審閱的工程報告通過獨立工程師審核;下屬沒有合理動機自行採用繁複的移花接木方法。被告的解釋不可信,而PW1、PW2及PW4整體上可靠,足以證明控罪一、二、四及五的協議及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1)條界定串謀犯罪。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第87至95段列出控方須證明的四項元素,包括協議、約定行為、達成協議的意圖,以及該行為必然構成或涉及犯罪。法庭依此分析各項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控罪一、二、四及五罪名成立;控罪三則罪名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罪在協議達成時已完成,毋須證明犯罪行為已完全實現。證人對非關鍵日期或細節的記憶差異,不必然破壞整體可信性;法庭可根據行為動機、文件紀錄及客觀時序作出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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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指示下屬複製工程師簽名是否構成串謀罪
A.

如證明被告與下屬達成協議,意圖使用虛假文書,即使被告未親自製作文件,也可構成串謀。法庭認定被告在控罪一、二、四及五罪名成立。

Q.串謀罪是否必須等到虛假文件實際使用
A.

不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及相關判例,犯罪協議一經達成,串謀罪即可成立,不必等待協議履行。法庭依此裁定四項控罪成立。

Q.下屬證人記錯日期會否令串謀案件失敗
A.

不一定。法庭認為非關鍵日期的記憶差異不會必然破壞證供,並可結合動機、文件及客觀時序評估可信性。本案相關證供獲接納,四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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