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 MAN LONG REX DCCC220/2023

借用信用卡購物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七項罪行合共判監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Clement Lee9/10/2023[2023] HKDC 14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ING MAN LONG REX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並被裁定三項盜竊罪 (theft) 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2022年5月,被告先後接觸三名在網上招攬客戶的保險代理人,假稱有意了解保險計劃,安排在咖啡店或餐廳會面。代理人離座期間,被告取走其手袋及信用卡,並在Apple Store冒充持卡人購買iPhone。實際損失共73,491港元,四張信用卡的潛在損失則達458,000港元。被告有33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過往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被告連續偷取信用卡及以真實信用卡購物的嚴重性、實際及潛在損失、重犯因素與認罪折扣?各項罪行應否同期執行,以及總刑期應如何適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辯方主張案件規模小、缺乏複雜策劃,並要求較低起點及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第17(1)條所涉及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並著重被告以尋找保險客戶為誘因鎖定女性受害人,計劃具預謀,且在兩週內重複犯案。盜竊信用卡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認罪後減三分之一為12個月。使用被盜真實信用卡的欺騙罪,按照HKSAR v Yang Xingyun及其中引用的判例,簡單信用卡欺詐的起點為3年;重犯者因近期再犯而增至3年3個月,認罪折扣後為26個月。法院依相同事件處理重疊刑期,並按整體性原則判處總刑期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第17(1)條確立相關罪行。HKSAR v Yang Xingyun確認真實信用卡欺詐同樣適用3年起點;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強調保障信用卡制度及潛在損失的重要性。HKSAR v Chau Hon Kwong及HKSAR v Chan Yee Lap支持重犯加刑。HKSAR v Ng Swee Thiam指出潛在損失往往比實際損失更重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七項控罪上被判刑。第一、三及六項盜竊罪各判監12個月;第二、四、五及七項欺騙罪各判監26個月。各批控罪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認為以財政困難支持家人通常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認罪。真實信用卡而非偽造信用卡的欺詐,同樣需要具阻嚇性的量刑;潛在損失及重犯情況可凌駕實際損失較低的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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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信用卡再購買手機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以被盜信用卡購買手機屬嚴重欺騙罪,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本案被告認罪後,各項欺騙罪判監26個月,總刑期為32個月。

Q.信用卡欺詐應看實際損失還是信用額?
A.

法院指出,信用卡罪行的潛在損失及對信用卡制度的影響尤其重要,實際損失未必是決定性因素。本案實際損失為73,491港元,潛在損失為458,000港元。

Q.有過往不誠實定罪會否加重刑罰?
A.

會。近期重犯相同類型罪行可提高量刑起點。本案被告有32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過往控罪,法院因此將欺騙罪起點由3年增至3年3個月,再扣除認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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