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溢希等23人 DCCC113/2021
參與大型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溢希、馬詠詩、關天豐、陳浩天、周梓曦、余景軒、姜啟泓、馬君廷、張焯茵、郭瑋峰、劉俊謙、麥嘉恩、呂兆禧、曾綺婷、莊美燃、高俊誠、容子朗、鄧家樂、王皓文、黃俊渝、張卓霖、何家俊及樊耀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2019年9月29日,香港金鐘及金鐘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示威者堵塞主要道路,與警方對峙,投擲磚塊、汽油彈及其他硬物,縱火、破壞公共設施,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暴動延續逾兩小時,涉及人數至少逾一千人,嚴重影響港島交通、商業活動及公共秩序。23名被告被控暴動罪;其中21人認罪,鄧家樂及樊耀淦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姜啟泓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兩支可發射鐳射光束的攻擊性武器。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大型暴動的整體嚴重程度及各被告參與程度應如何反映在刑期中;認罪、年齡、個人背景及事後悔意可獲多少減刑;以及姜啟泓管有鐳射裝置是否應另行判刑。鄧家樂及樊耀淦則否認參與暴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暴動罪一般適宜即時監禁,最高刑罰為十年。量刑須以暴動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對公眾及社會的影響建立整體量刑基準,再按個別被告的實際參與、裝備、行為及個人情況調整。被告未必須親手施暴;有備而來加入並支持整體暴力行動,亦可承擔相當刑責。政治理念、年輕、良好品格及事後生活通常不是有效減刑理由,認罪則可酌情扣減。法庭以51個月作多數積極參與者的基準,並按程度調整;姜啟泓的鐳射裝置另以6個月為基準,因與暴動罪重疊而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說明暴動量刑沒有固定指引;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確認須重視群體暴力及對警員的威脅;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一人 [2019] 5 HKC 45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1] HKDC 90、HKSAR v Choi Tsz Chung [2021] HKDC 39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顥賢 [2021] HKDC 438。
裁決與命令
21名認罪被告被判暴動罪成並即時入獄,刑期為28至43個月不等。鄧家樂經審訊罪成,判囚46個月,另因違反守行為令須支付港幣2,000元。樊耀淦經審訊罪成,判囚50個月。姜啟泓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判刑,總刑期為4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金鐘暴動的整體量刑基準為監禁51個月,並強調群體暴力案件中,參與者的共同責任可超越其個人直接行為。非及時認罪者仍可獲酌情扣減,但扣減幅度並不當然等同三分之一。判決亦顯示,掩護裝備、替換衣物、通訊器材及留守現場等情況可支持積極參與或事先準備的認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金鐘大型暴動通常會被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大、持續逾兩小時並嚴重影響社會,故以監禁51個月作主要基準,再按個人參與及認罪調整;本案刑期為28至50個月。
Q.沒有親手投擲物品也會因暴動罪入獄嗎?
可以。法庭認為加入並支持整體暴力行動已可構成 substantial responsibility;衣著、裝備、替換衣物及在場行為均可證明積極參與。本案多名未被證明直接施暴者仍被判監禁。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獲減刑三分之一?
不一定。及時認罪與否、案件階段及個人情況均重要;本案大部分被告並非及時認罪,法庭仍酌情減刑,但減幅由三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不等。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