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植新
被告人參與一宗加密貨幣騙局。2022年3月,被告先與受害人進行一次成功的 USDT 交易以建立信任。同年4月,被告致電受害人遊說其再次購買,並在尖沙咀約見受害人,收取港幣 1,000,000 元現金後隨即失蹤。被告後向警方交代其受友人指示行事,並獲取 40,000 元報酬,隨後棄置手機及衣物以掩蓋行蹤。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基準的確定。辯方主張被告僅充當「運錢」的次要角色,且首次交易為正常交易,試圖以此減輕責任。控方則強調騙局經過精心策劃,且被告在遊說受害人及執行騙局中扮演關鍵角色。
法官認為 3 月的交易僅是利誘受害人的前奏,不能作為減刑理據。被告不僅負責交收,更主動致電遊說受害人,屬關鍵角色而非單純的「馬前卒」。法官參考涉及誠信違犯的盜竊案及針對公眾的詐騙案 precedent,認為涉案金額達 100 萬元且有策劃性質,定 3 年監禁為基準量刑 (starting point) 是合適的。
引用 CACC 99/2006 及 CACC 398/2007 關於涉款 100-300 萬量刑基準 (3-4年);引用 CACC 100/2014 強調對公眾詐騙應採取嚴厲判刑以達阻嚇效果;參考 DCCC 989/2022 關於 USDT 騙案的量刑。
被告人承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7(1) 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法官以 3 年監禁為基準,因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量刑扣減,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本案顯示法院不會將騙局中用以建立信任的「初步正常交易」視為減刑因素,反而視其為精心策劃的一部分。同時,在加密貨幣相關詐騙中,主動遊說受害人的行為會顯著提高被告在罪行中的角色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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