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植新案 DCCC822/2022
協助騙取百萬元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植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莫植新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1)條。2022年3月,他與受害人進行一次虛擬貨幣泰達幣交易,先建立信任。2022年4月2日,被告致電游說受害人再次購買泰達幣,受害人攜港幣100萬元到尖沙咀交款。被告以回辦公室點算為由離開後失聯,並關閉相關網上專頁。被告其後被捕,承認按他人指示收取及轉交款項,並獲取港幣4萬元報酬。辯方指其僅為運錢者,且至收款時才知悉是騙局,法庭不予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量刑。爭議包括被告在騙局中的實際角色、早前交易是否屬正常交易、港幣4萬元是否構成賠償,以及涉款港幣100萬元和精心策劃情節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3月交易是誘使受害人再次參與的前奏,被告不僅收取及運送現金,還主動致電游說受害人,故在騙局中扮演關鍵角色。其身上搜獲的港幣4萬元只是犯罪報酬,並非向受害人作出的賠償,不能減刑。考慮涉款高達港幣100萬元、騙局經策劃及被告的積極參與,法庭參考相關上訴庭判例,採用三年監禁的量刑基準;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所示,涉款100萬至300萬元的違反誠信盜竊案可採三至四年基準;又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挺才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確認精心策劃、針對公眾的騙案即使被告無前科,亦可採用三至四年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命被告就本案入獄兩年。
判決啟示
被告並非單純運送款項者;主動招攬受害人及協助安排交易足以構成關鍵角色。犯罪所得在被捕時被扣押,不等同自願賠償。判刑理由亦說明高額、策劃周詳的騙案可受到嚴厲阻嚇性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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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負責收取及轉交騙款會否判囚?
法庭不會只看被告是否親自保管全部款項;若他同時主動聯絡及游說受害人,便可能被視為騙局中的關鍵角色。本案因此採用三年量刑基準。
Q.被捕時身上的騙款可否當作賠償而減刑?
犯罪所得在被告身上被警方尋回,並不等於被告自願向受害人作出賠償;本案法庭認為港幣4萬元只是犯罪報酬,沒有因此減刑。
Q.騙取一百萬元及早認罪會判囚多久?
本案騙局涉及港幣100萬元並經過策劃,法庭以三年為基準;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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