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家晞案 DCCC65/2023
參與黑社會集合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晞(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五被告人吳家晞承認於2014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連同其他人士,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案發前,一名三合會保家召集追隨者,安排他們在尖沙咀集合,準備與在該處售賣船票的另一三合會成員口角甚至動武。第五被告人其後與其他人一同出現,但警方反三合會行動組到場後,眾人離開,最終沒有發生衝突。第五被告人在列隊認人中被確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承認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後的量刑。法庭須考慮召集人數準備口角或動武對社會安寧的危害、案件的起刑點、事隔近九年的延誤、被告人的悔改及家庭背景,以及社會服務令是否合適。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黑社會召集一批人到場準備與對家口角或動武,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即使沒有實際衝突,單純集合人數助威的起刑點亦不少於六個月。本案涉及黑社會爭地盤,並已約定集合,故起刑點不低於六個月。然而,被告人在案發後已與黑社會活動及成員脫離,生活及工作穩定,表現悔改,且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法庭因此認為社會服務令較能兼顧被告人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Kam Bun(HCMA 783/2006),指出召集人數助威的起刑點可達六個月;又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說明在情節較嚴重時起刑點甚至可達九個月。法庭以此評估本案的六個月以上起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認為起刑點不少於六個月,但因其悔改、脫離黑社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沒有判處監禁,命令完成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即使未有實際打鬥,為黑社會活動集合人手準備口角或動武,仍可導致至少六個月的起刑點。長時間沒有再犯、脫離黑社會及正面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能支持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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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打架但參與黑社會集合會否坐牢?
可以。法庭指出,為準備口角或動武而集合人手,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起刑點不少於六個月;本案因被告悔改及已脫離黑社會,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參與三合會相關活動的起刑點是多少?
視乎情節而定。單純集合人數助威的起刑點可達六個月,較嚴重案件可達九個月。本案涉及預先安排的地盤衝突集合,法庭採用不少於六個月的起刑點。
Q.事隔多年及已經改過能否避免監禁?
可能可以,但須視乎個案。被告案發後近九年沒有再涉三合會活動,已有穩定工作及家庭,並獲正面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本案法庭因此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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