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龍案 DCCC257/2023
參與三合會召集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第八被告人何俊龍面對兩項控罪: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4年11月,警方臥底人員在尖沙咀目睹被告與其他人士應三合會保家召集,準備前往與新義安成員發生衝突,但行動在打鬥前因警方介入而解散。被告當時20歲且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應於2023年1月18日到沙田裁判法院歸押卻缺席,至同月31日才被捕。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提出家庭背景、精神健康及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在三合會保家召集下等待行動,是否屬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沒有按指定日期歸押應如何量刑;近九年的案件延誤、疫情及被告精神狀況是否構成減刑因素;兩項不同事件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與其他人一同應召、等候指示,已足以構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即使衝突尚未發生,亦不減案件嚴重性。控罪二無量刑指引,考慮被告只是兵卒、當時無案底及認罪,以九個月為起點後減至六個月。控罪三須考慮逃避歸押的時間、原因及有否再犯;本案情況不嚴重,起點一個半月,認罪後減至一個月。法院依據案件延誤的相關判例,認為近九年延誤及其造成的壓力、困擾和病況,雖非控方過失,仍應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控罪屬不同事件,故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HKSAR v Wong Sing Chi & Others、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嘉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軒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華,確認三合會案件可按角色以九至十五個月作量刑起點。關於延誤,法院參考 HKSAR v Ma Kim Hu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欣、HKSAR v Chiu Chi Wing、Scook v The Quee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美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學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二五個月,控罪三一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個月。法院另說明另一宗案件的刑期大部分須與本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三合會成員即使未實際打鬥,參與召集及等候行動仍可構成相關罪行。案件延誤即使非控方責任,若對被告造成長期壓力或病況,仍可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三合會召集但未打鬥會否犯罪?
會。法院認為被告與其他人一同應召並等候指示,已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即使行動在打鬥前解散,仍構成控罪二。
Q.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日期歸押會判刑多久?
法院考慮被告只缺席一次、其後被捕及認罪等因素,就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歸押判處一個月監禁,並與另一罪分期執行。
Q.案件延誤近九年可以減刑嗎?
可以酌情減刑,即使延誤並非控方責任;關鍵是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壓力、困擾及病況。本案法院因此再減刑一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