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龍案 DCCC65/2023

參與三合會召集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27/9/2023[2023] HKDC 1369
合併案件:DCCC257/2023DCCC65/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第八被告人何俊龍面對兩項控罪: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4年11月,警方臥底人員在尖沙咀目睹被告與其他人士應三合會保家召集,準備前往與新義安成員發生衝突,但行動在打鬥前因警方介入而解散。被告當時20歲且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應於2023年1月18日到沙田裁判法院歸押卻缺席,至同月31日才被捕。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提出家庭背景、精神健康及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在三合會保家召集下等待行動,是否屬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沒有按指定日期歸押應如何量刑;近九年的案件延誤、疫情及被告精神狀況是否構成減刑因素;兩項不同事件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與其他人一同應召、等候指示,已足以構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即使衝突尚未發生,亦不減案件嚴重性。控罪二無量刑指引,考慮被告只是兵卒、當時無案底及認罪,以九個月為起點後減至六個月。控罪三須考慮逃避歸押的時間、原因及有否再犯;本案情況不嚴重,起點一個半月,認罪後減至一個月。法院依據案件延誤的相關判例,認為近九年延誤及其造成的壓力、困擾和病況,雖非控方過失,仍應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控罪屬不同事件,故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HKSAR v Wong Sing Chi & Others、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嘉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軒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華,確認三合會案件可按角色以九至十五個月作量刑起點。關於延誤,法院參考 HKSAR v Ma Kim Hu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欣、HKSAR v Chiu Chi Wing、Scook v The Quee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美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學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二五個月,控罪三一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個月。法院另說明另一宗案件的刑期大部分須與本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三合會成員即使未實際打鬥,參與召集及等候行動仍可構成相關罪行。案件延誤即使非控方責任,若對被告造成長期壓力或病況,仍可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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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三合會召集但未打鬥會否犯罪?
A.

會。法院認為被告與其他人一同應召並等候指示,已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即使行動在打鬥前解散,仍構成控罪二。

Q.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日期歸押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被告只缺席一次、其後被捕及認罪等因素,就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歸押判處一個月監禁,並與另一罪分期執行。

Q.案件延誤近九年可以減刑嗎?
A.

可以酌情減刑,即使延誤並非控方責任;關鍵是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壓力、困擾及病況。本案法院因此再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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