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Mei-ling, Sydney HCCC199/2022
挪用公司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Mei-ling, Sydne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自1999年起在其弟弟為唯一董事及股東的 Joinwell Multiplex (International) Limited(JM)處理行政、文書及財務工作,並獲授權簽發公司支票。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她簽發116張支票,將JM銀行戶口合共20,058,867港元提取現金或存入個人戶口,並在公司帳目中虛假記錄為供應商付款、付給弟弟或零用現金。被告承認因受網上戀愛騙局影響而挪用款項,並及早認罪。案件涉及兩項盜竊罪,受害人為其弟弟及JM。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被告對家族公司所負的信任責任、盜竊金額、犯罪期間及受害影響?網上戀愛騙局、被告自首、協助警方、延誤及認罪折扣應否減刑?兩項刑期應如何按整體性原則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及涉及違反信任案件的量刑指引,認為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不應採取機械式計算,亦須考慮信任程度、犯罪期間、款項用途、受害人影響及被告個人情況。被告受弟弟信任處理財務,違反信任嚴重;網上騙局及相信戀愛對象並非減輕盜竊責任的理由。法庭以第一項8年、第二項5年為起點,按整體犯罪性訂定9年起點,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被告報案屬投訴人身分,未能即時獲取協助減刑;延誤主要由辯方申請及疫情造成,亦無額外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Cheung Mee Kiu 及 Ng Kwok Wing 的違反信任量刑指引,並參考 Clark、Barrick、Ng Chi Ho、Cheung Curtis Ka Kim、Chong Hung Shek、Nones Carmelita Galay、Wong Chor Wo、Leung Chi Yuen 及 Tong Chi Ling Eric 等案件,以比較高額盜竊及欺詐的量刑起點和整體刑期。主要法定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盜竊罪判刑。第一項監禁5年4個月;第二項監禁3年4個月,其中8個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6年。
判決啟示
高額違反信任案件的量刑不能只按金額作數學計算,必須平衡信任責任、受害影響及個人減刑因素。承諾日後作證不能預先獲得協助減刑;若延誤主要並非由控方造成,亦不會自動獲額外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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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挪用公司二千萬元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高額款項及嚴重違反信任,並以九年為整體起點,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兩項盜竊罪合共監禁六年。
Q.被網上戀愛騙局影響而偷錢可以減刑嗎?
法院承認被告受騙及個人遭受重大影響,但指出即使相信網上戀人,偷取公司款項仍屬嚴重違反信任,不能視為盜竊的減輕理由。
Q.及早認罪和報警後會否獲得較輕刑罰?
被告因及早認罪獲得完整三分之一折扣;但報案時只是投訴人,日後作證的承諾不能預先計算為協助,因此法院沒有另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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