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祖澤等案 DCCC510/2022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0個月;D2 監禁20個月,分期執行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20/9/2023[2023] HKDC 13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祖澤(第一被告人)、詹耀邦(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涉及一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2022年1月24日,一名79歲老婦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需要港幣10萬元保釋金。受害人攜款到坑口後,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及李先生,向她收取10萬元現金;第二被告人則在幕後招攬及指示第一被告人,並安排其交回款項。第一被告人收取4,000元報酬,第二被告人收取1,500元報酬。兩人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依據同意案情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及參與程度應如何量刑;控方能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將罪行裁定為有組織罪行並加刑三分之一;認罪、合作、初犯、案底及第二被告人現正服刑等因素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涉及多人分工,通常由詐騙集團操控,具有組織性;本案亦因近年案件猖獗並嚴重損害長者而符合第27條所指明罪行。參考電話騙案洗錢判刑,上訴庭一般以監禁三年為基準,但本案被告人並非來自內地、案件規模較小,故採用30個月基準。兩人認罪先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再因合作及節省審訊時間減至18個月,繼而加刑三分之一至24個月。為達致整體刑罰公平,第二被告人減至20個月,第一被告人亦獲相同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21號),確認電話騙案洗錢罪通常以監禁三年為基準及加刑三分之一;又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說明多宗電話騙案及認罪情況下的量刑。主要法例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及27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第三項交替控罪判處監禁20個月。第二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20個月,並命令與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45號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被告人未參與源頭詐騙,只要明知或合理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協助收取或轉交,仍可能面對嚴重監禁。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對長者的社會損害,可支持第27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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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向長者收取電話騙款會判刑嗎?
A.

可以。即使沒有參與源頭詐騙,只要明知或合理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協助收取及轉交也可構成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本案第一被告人最終被判監禁20個月。

Q.電話騙案為何可以被裁定為有組織罪行?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通常由詐騙集團操控,涉及多人分工及精密安排;本案亦因案件普遍並嚴重損害長者而符合第27條。兩名被告人的刑期因此加刑三分之一。

Q.認罪和合作可以減少電話騙案洗錢罪刑期嗎?
A.

可以。本案先因認罪將30個月量刑基準減至20個月,再因合作、免主證人出庭及節省審訊時間減至18個月;其後雖加刑,兩名被告人最後各判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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