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現場被捕是否構成參與暴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旭及其他人 CACC243/2021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所有上訴申請,維持原審定罪及判刑。
上訴法庭(刑事)Pang, M Poon and A Pang JJA4/9/2023[2023] HKCA 10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Chun Yuk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上訴庭法官、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申請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校園東門附近參與暴動。案發當日,示威者在該處設置路障,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現場猶如戰場。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了四名申請人,他們當時身穿黑衣並配備防護裝備。原審法官裁定四人暴動罪成,判處監禁4年9個月。四人隨後就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法官在缺乏直接證據下,推論申請人參與暴動是否構成「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2) 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以及法官拒絕因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而給予刑期扣減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法庭可根據已證實的基礎事實進行推論,只要推論邏輯嚴密且具說服力,即屬合法。本案中,申請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裝備齊全且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未離開,足以推論其具備參與暴動的意圖。關於量刑,法庭強調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群體行為的整體影響。考慮到案發地點的戰略重要性及暴動的持續性與暴力程度,原審法官採納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此外,同意案情僅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若辯方未能提出積極證據挑戰控方案情,法庭無義務給予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Yeung Ka Lun [2019] 1 HKC 296、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HKSAR v Leung Tin Kei [2020] 4 HKLRD 428 及 HKSAR v Choy Ka Fai [2011] 2 HKLRD 150 等案例,確立了暴動罪的量刑原則及推論的法律標準。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四名申請人所有關於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定罪及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庭對於「推論之推論」的立場,即只要推論過程邏輯連貫且具備Compelling(令人信服)的性質,即屬允許。此外,法庭明確指出,未經上訴的初審判決對上訴庭不具約束力,亦無參考價值,法律界不應將其作為上訴理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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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暴動現場被捕是否一定有罪?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裝備、身處位置及行為。本案中,申請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裝備齊全且在警方警告下未離開,法庭據此推論其具備參與暴動的意圖並裁定罪成。

Q.同意大部分案情是否可以減刑?
A.

不一定。若同意案情僅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且辯方未能提出積極證據挑戰控方,法庭未必會給予刑期扣減。本案法官認為被告同意案情僅是基於錄像證據,故拒絕減刑。

Q.初審判決可以作為上訴的參考案例嗎?
A.

不可以。上訴庭明確指出,未經上訴的初審判決對同級法院不具約束力,亦無參考價值,法律界不應將其作為上訴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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