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子樑案 DCCC916/2022

警員侵犯未成年女童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警員明知女童未成年仍犯案,判監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4/9/2023[2023] HKDC 12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子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子樑承認企圖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時他是二十六歲在職警員,女童X為十五歲學生;二人透過約會應用程式認識,X曾告知被告人自己未滿十六歲。被告人其後帶X到酒店房間,穿上警察制服,撫摸及親吻她,並企圖插入其陰道,未能勃起後改以手指插入,且拍攝照片及錄像。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罪行並在法庭認罪;另被控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控方申請將該控罪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企圖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的適當起點,以及被告人認罪、悔意和個人背景可帶來的減刑幅度。控方強調被告明知女童未成年、拍攝性行為,並利用警員身份及制服犯案;辯方則援引較寬鬆的年輕人案件,主張判刑較輕。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1)(b)條指出,企圖犯罪可判處該罪行本身的刑罰。相關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女童年齡、案件情節及被告背景均須考慮,保護未成年女童是重要原則。被告明知女童未成年、拍攝性行為,且身為警員穿著制服犯案,嚴重損害公眾對警隊的信心,須加強阻嚇,故量刑起點為二十四個月。法庭就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監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Kwong Pui 說明此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女童年齡是重要因素。HKSAR v Lai Yip Sing 及 R v Chung Chi Wai 因女童年齡認知或雙方年齡等情節不同,參考價值有限。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恆鉅及 SJ v Yu Chun Hing 支持保護未成年女童、即時監禁及警員犯罪須考慮阻嚇因素;認罪所省卻的證人壓力並非額外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企圖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十六個月。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獲准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再行檢控。

判決啟示

判刑凸顯警員利用制服及職業身份侵犯未成年人的加重刑責,以及維持公眾對警隊信心的阻嚇需要。辯方援引的較寬鬆案例因情節不同而未獲採納;被告人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省卻受害人作供的壓力不構成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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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明知對方未滿十六歲仍企圖發生性行為,會判囚多久?
A.

判刑會考慮女童年齡、被告是否知情及案件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明知女童未成年,並穿警服犯案,認罪扣減後被判監十六個月。

Q.性侵犯未成年女童時拍攝照片或錄像會影響判刑嗎?
A.

法庭指出,明知女童年齡及拍攝性行為均可加重罪責。本案被告拍攝照片和錄像,並利用警員身份及制服犯案,法庭以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

Q.及早認罪及悔意可令企圖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期減多少?
A.

本案法庭因被告人及早認罪,給予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的悔意亦獲接納,最終由二十四個月量刑起點減至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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