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強利案 DCCC37/2022

誘導他人認罪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六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4/9/2023[2023] HKDC 12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強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強利與張曉惠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涉及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馬家健因受洪智謙指示,借出住址接收包裹,惟不知道包裹內藏有毒品。馬家健被捕後,第一被告以法律工作者身分接觸他,聲稱代表其父親,並游說他承認販運罪,以換取控方不檢控洪智謙。第一被告更預備聲明書及講稿,誘導馬家健作出不實陳述。第一被告其後承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控方指出案件背景罪行涉及逾1,100克可卡因,且被告行為持續約10個月、積極誘導無辜人士認罪。辯方則主張被告並非主腦、洪智謙未被定罪、實際影響有限,並要求考慮其健康、慈善活動及過往定罪紀錄。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危害司法制度及法治信心,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依循上訴庭所列因素,包括背景罪行、妨礙行為的持續性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雖然洪智謙未受審,法庭不假定他必然干犯背景罪行,並接納實質影響相對較低;然而,被告利用法律工作者身分誤導無辜的馬家健認罪,持續約10個月,並準備文件誘導其作出不實陳述,顯示角色重要及案情嚴重。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六個月,僅因認罪扣減至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第159A及159C條,以及普通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適用。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案列出量刑因素;AG v Yeung Sau Shing、AG v Yeung Kwong Chi及律政司司長 訴 楊遠榮等案確認罪行嚴重,通常須即時監禁。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及律政司司長 訴 唐健帮等案說明不相類判刑理由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處監禁三十六個月。法庭以四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作出扣減;其健康狀況、慈善捐贈及不相類定罪紀錄未再減刑。

判決啟示

法律工作者濫用專業角色,誘導無辜人士承認嚴重罪行,會顯著加重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嚴重性。即使背景罪行未經審訊及實際影響有限,持續及積極干預刑事程序仍可導致嚴厲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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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誘導無辜人士認罪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利用法律工作者身分誘導無辜人士認罪,並準備文件促使其作出不實陳述,屬嚴重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本案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因認罪減至三十六個月。

Q.背景罪行未定罪會影響妨礙司法公正判刑嗎?
A.

法庭不能假定未受審的人必然干犯背景罪行,因此接納本案實質影響相對較低。然而,背景罪行涉及大量可卡因及被告持續干預程序,仍顯示案件嚴重。

Q.有健康問題及慈善紀錄可否避免即時監禁?
A.

妨礙司法公正罪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沒有把第一被告的長期疾病或慈善捐贈視為足以額外減刑的因素,僅因其認罪,將量刑起點減至三十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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