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達鋒
被告人於2022年8月30日在元朗被捕,當時他駕駛一輛白色電單車,且該車掛有不屬於該車的登記號碼 SR1214 字牌。被告人承認控罪2(偽造文件),但否認控罪1(盜竊)。被告人辯稱該電單車當時被遺棄在粉嶺路邊且車匙在車上,他因自身電單車損壞無法負擔維修費而將其駛走,認為車主已不需要該車。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涉案電單車是否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不誠實地永久剝奪該財產的意圖。控方主張被告人偷竊該車;辯方則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該車有明確車主,且底盤號碼在運輸署沒有紀錄,因此不構成盜竊。
法官分析認為,儘管車主無法被確認且底盤號碼無紀錄,但基於電單車性能良好、外觀正常且被告人親口承認該車不屬於他,足以推斷該車必定屬於被告人以外的人。此外,被告人在警誡供詞中承認「偷」返嚟,證明其在取走財產時已知悉其屬於他人,且具有不誠實的意圖,符合 theft 的法定定義。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人就控罪1(盜竊)及控罪2(偽造文件)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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