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達鋒案 DCCC24/2023

取走遺棄電單車是否構成盜竊罪?

罪名成立
盜竊罪成立,另一罪名已認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7/9/2023[2023] HKDC 12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達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姚達鋒面對兩項控罪: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以及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11(1)(a)條的偽造文件罪。控罪指他在2022年於粉嶺取走一輛電單車,並在元朗使用顯示SR1214的號碼字牌。被告人承認偽造文件罪,但否認盜竊罪。他承認曾駕駛涉案電單車數月,辯稱該車被遺棄且相信車主不再需要。警方證據顯示他持有車匙、頭盔及手套,並在警誡下說該車是偷回來的。

核心法律爭議

盜竊罪的核心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電單車屬於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及被告人取走電單車時是否知悉此點並有不誠實地永久剝奪財產的意圖。辯方指出車主無法確認、底盤沒有登記紀錄,且車輛沒有撬痕;控方則依賴被告人的警誡招認及客觀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接納被告人的庭上說法,理由包括其警誡供詞與庭上版本互相矛盾,且其所述電單車狀況良好、連同車匙遺棄在路邊,並不合乎常理。雖然車主身份未能確認、底盤沒有運輸署紀錄,法庭仍根據車輛外觀正常、可由車匙啟動、可連續駕駛數月,以及被告人承認車輛不屬於自己,裁定電單車必定屬於他人。被告人曾說自己把電單車「偷返嚟」,證明他知道財產屬於他人,並有不誠實地永久剝奪該財產的意圖。控方因此履行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所涉盜竊罪元素,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罪1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此前已承認控罪2偽造文件罪,因此兩項控罪均獲定罪。本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失主未能確認、車輛沒有登記紀錄或明顯撬痕,其他客觀證據及被告人自己的說法仍可證明財產屬於他人。被告人對「偷取」一詞的承認,亦可支持知悉他人所有權及永久剝奪意圖的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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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失主找不到,取走電單車仍可構成盜竊罪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失主未能確認,只要證據顯示電單車必定屬於他人,並證明被告知悉此事及有永久剝奪意圖,便可定罪。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盜竊罪成立。

Q.把路邊電單車當作遺棄物取走,是否可以免除盜竊責任?
A.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及是否符合客觀情況。本案電單車性能良好、可由車匙啟動,被告又承認車輛不屬於自己,法庭不接納其遺棄說法。

Q.被告說自己偷了電單車,這句話可以作為定罪證據嗎?
A.

可以作為重要證據,但仍須與整體證據一併評估。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車,顯示他知道車輛屬於他人,並有不誠實地永久剝奪該財產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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