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千楠案 DCCC734/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千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千楠以「Easy Gold Consultancy」名義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銀行戶口,並為唯一授權簽署人。控方指兩名強積金計劃持有人在理財公司協助下,虛假聲稱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後,再將手續費合共港幣56,500元存入該戶口。該戶口在約一年三個月內有225宗存款及83宗提款,總額均超過港幣300萬元,且大部分以現金處理。被告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被告人是否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控方能否證明其具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即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屬犯罪得益。辯方主張款項可能是未申報的合法顧問費或佣金,控方則依賴戶口交易模式、被告人的背景及其唯一戶口持有人身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認為控方無須證明每筆財產實際來自哪一項上游可公訴罪行,但須證明被告人處理了犯罪得益,並具備「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的犯罪意圖。按照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的驗證標準,法庭先確定被告人知悉的事實,再問任何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有問題。被告人是唯一戶口持有人,戶口有大量不明款項、頻密現金提款,而沒有盜用或未授權交易的證據;其財務管理背景亦顯示他明白銀行戶口的法律風險。法庭因此作出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認定他知悉並容許有關交易,且應相信款項有問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驗證標準。HKSAR v Yeung Ka Sh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說明控方無須證明具體上游罪行或款項實際為犯罪得益。HKSAR v Lau Sui Hing [2008] HKCA 409 認為戶口持有人通常被推定知悉戶口交易。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單憑未申報收入本身不足以定罪;但大量不明存款、頻密現金提款、唯一戶口控制權及缺乏未授權交易證據,可共同支持被告人具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有問題。被告人不作供不得被作不利推論,但法庭仍可根據控方證據作合理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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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或使用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可以。法庭認為戶口持有人對大量不明存款及現金提款必然知情,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有問題;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洗黑錢罪成。
Q.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每筆款項來自哪一項上游罪行?
不必。法庭依據 Yeung Ka Shing Carson 認為,控方無須證明具體上游罪行或每筆款項實際屬其得益;本案控方仍證明戶口處理了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Q.被告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推定他有罪嗎?
不可以。法庭確認被告有權不作供,不能因此作不利推論;但法庭可根據控方證據及客觀交易情況作合理推論,本案據此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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