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Tin Long, Mike DCCC44/2023

使用偽鈔詐取加密貨幣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
欺詐罪判處即時監禁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8/8/2023[2023] HKDC 12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u Tin Long, Mik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吳天龍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2022年7月5日,他與「Ben」及「Sam」合作,在一個聲稱進行加密貨幣交易的辦公室接待受害人張家輝。受害人依指示將價值約港幣1,567,560元的200,000 USDT轉入指定電子錢包後,被告以兩疊偽鈔冒充港幣現金付款,隨即藉口取點鈔機逃離。被告早前已熟習辦公室、保險箱及點鈔機,並因參與詐騙收取港幣20,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包括聯合犯案、偽鈔及事前準備對刑責的影響;被告是否屬較次要角色、沒有違反信託,以及單一受害人和短暫犯案期是否足以降低刑期。控方主張即時監禁屬通常做法;辯方則要求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即時釋放。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類欺詐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詐騙的性質、持續時間、複雜程度、被告角色、聯合犯案、受害人損失及市場影響。雖然被告不是主腦,且沒有違反信託,案件仍涉及三人合謀、辦公室及偽鈔的安排、事前排演,以及一名受害人約港幣150萬元的重大損失。法庭不接納案件屬互聯網詐騙,因互聯網僅用於刊登廣告。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扣除三分之一,再因無案底扣一個月,判處2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HKSAR v Ho Ka Keung (No 2)所列商業欺詐量刑因素,並參考HKSAR v Tsoi Shu關於角色、參與程度、期間及損失的原則。Ng Kwok Wing及Leung Chun Hei的港幣一百萬至三百萬元量刑指引因本案沒有違反信託而非直接適用;法庭亦比較兩宗互聯網詐騙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25個月即時監禁。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已因及時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並因無案底再扣一個月。判決沒有另行指出罰款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主腦、只有一名受害人及沒有案底,涉及偽鈔、事前準備、聯合犯案及重大金錢損失的欺詐,仍通常導致即時監禁。法庭並區分一般利用社交媒體刊登廣告的案件與真正具互聯網特徵的詐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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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偽鈔換取加密貨幣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合謀、偽鈔、事前準備及約港幣150萬元損失,欺詐罪須即時監禁;被告最終被判25個月。

Q.不是詐騙主腦而且首次犯案,還會否入獄?
A.

可以。被告並非主腦且沒有刑事紀錄,但其在現場執行計劃並協助使用偽鈔,法庭仍判處即時監禁25個月。

Q.在Facebook刊登廣告是否屬互聯網詐騙?
A.

法庭裁定單純在Facebook刊登原始廣告不足以將案件歸類為互聯網詐騙,因詐騙設計只針對一名受害人;本案仍按一般欺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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