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信案 DCCC975/2022
偷車及套用車牌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兩項偽造文件罪,以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企圖使用汽車。被告人先後偷取一張屬於馬寶山的車輛牌照及一輛屬於石漢明的電單車,並將該牌照套用於被盜電單車上。警方其後發現被告人手持可開啟及啟動該電單車的鎖匙,並在其準備解鎖時將其截停。被告人有24項定罪紀錄,部分涉及相類交通及偽造文件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認罪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折扣的影響、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兩項交通罪行所應施加的停牌期限。辯方依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祥提出較低刑期;控方則主張兩項盜竊罪不應完全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辯方大部分量刑起點,但指出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較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嚴重,不能直接套用較輕罪行的刑罰。所有刑期因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保釋期間犯案而增加,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涉及不同失主及不同車輛的兩項盜竊罪,須有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偽造文件罪與盜竊罪同期執行,而兩項交通罪亦同期執行,兩組刑期再分期執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4(2)條,控罪5須停牌至少12個月;控罪6則基於過往相類紀錄及公平性,停牌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祥(DCCC 805/2021)被辯方用作量刑參考。法庭認為該案涉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行較控罪5輕微,因此不能完全援用其刑罰。法庭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4(2)條處理最低停牌期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均被判刑。控罪1至4合計監禁20個月;控罪5及6同期執行,監禁6個月。兩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另控罪5停牌12個月,控罪6停牌18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不同失主及車輛的多項盜竊罪,即使同一案件處理,刑期亦未必完全同期執行。法庭亦明確區分無牌駕駛與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後者可獲較嚴厲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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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並使用失竊車牌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承認偷竊電單車及車牌、偽造文件和兩項交通罪行。法庭按罪行關係安排刑期,最終判處總監禁二十六個月。
Q.不同車主的兩項盜竊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庭認為兩項盜竊涉及不同失主及不同車輛,因此控罪1部分刑期須與控罪2分期執行;兩罪合計監禁二十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法庭指出該罪較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嚴重,判處監禁四個月及停牌十二個月;該刑期與沒有保險而企圖使用汽車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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