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 FACC7/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i Sai Yu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呂世瑜承認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第21條。上訴人曾為Telegram頻道的管理員,發布大量煽動分裂國家及鼓勵暴力的訊息。原審法官裁定其罪行屬「情節嚴重」,判處五年監禁。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爭議《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五年最低刑期是否強制性,以及第33條規定的減刑條件是否具排他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香港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情節嚴重」罪行的五年最低刑期是否強制性;(2)《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的三項減刑條件是否具排他性,即法院能否在不符合該三項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將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21條規定的五年最低刑期屬強制性。法院指出,該法條文採用強制性語言,旨在建立一個與本地法律相輔相成的判刑框架。第33條規定的減刑條件具排他性,旨在鼓勵犯罪者停止犯罪或協助執法。法院認為,若非符合第33條的特定條件,法庭不得僅因一般求情因素(如認罪)將刑期減至法定最低限度以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 24 HKCFAR 33,確立了《香港國安法》應與本地法律相輔相成並具備兼容性的解釋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庭確認《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五年最低刑期為強制性,且第33條的減刑條件具有排他性,不容許以一般求情理由減刑至法定最低限度以下。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香港國安法》判刑條文的強制性質,確立了第33條減刑條件的排他性,並明確了在處理國安法案件時,本地判刑原則必須在該法框架內運作,不得凌駕於法定的最低刑期之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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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五年最低刑期是否強制性?
是。終審法院裁定,除非符合《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的減刑條件,否則法庭必須判處不少於五年的監禁,該最低刑期具有強制性。
Q.認罪是否可以讓國安法案件的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不可以。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條件具排他性,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不能作為將刑期減至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的法律依據。
Q.《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條件有哪些?
條件包括:(1)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2)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3)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偵破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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