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榮案 DCCC755/2022

住宅重複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並賠償18,000港元
三項入屋犯法罪合共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1/8/2023[2023] HKDC 11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志榮與伯娘魏女士同住於同一村屋的不同樓層。2022年5月內,被告三次爬入伯娘位於一樓的住所。第一次偷取港幣5,000元及人民幣1,000元;第二次搜掠住所但沒有取去物品;第三次偷取六件金飾,並以港幣12,000元典當。被告其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並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起點、短期內重複犯案是否應加重刑罰,以及認罪、無刑事定罪紀錄、合作及精神健康狀況可帶來的減刑幅度。辯方援引過往案件,要求判處低於三項罪行合計35個月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涉及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一個月內三次入屋,且在第一次事件未被報警後再次犯案,並將金飾典當,情節嚴重,原可提高量刑起點。然而,法院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司法資源、無刑事定罪紀錄、財物價值相對較低、沒有使用工具及願意賠償,遂維持每項三年起點,認罪後各減至兩年,再按整體量刑原則作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判處3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 CACC 79/2010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為力 DCCC 695/2021 涉及三項入屋犯法罪及認罪,合共判囚35個月;本案因沒有使用工具及價值較低,刑期略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24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各有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32個月。法院另作賠償令,被告須在兩個月內向伯娘支付18,000元。

判決啟示

短期內在同一住宅重複犯案可構成明顯加重情節,但認罪、無案底、未使用工具及財物價值等因素仍會影響總刑期。法院亦可在被告同意下作出賠償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多少年監禁為起點?
A.

法院指出,涉及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三項控罪均採用三年起點,其後因認罪減至各24個月。

Q.一個月內三次入屋會否加重刑罰?
A.

短期內重複在同一住宅犯案屬加重情節,尤其被告在第一次事件後仍再次犯案。本案法院雖認為情節嚴重,仍因多項求情因素判處合共32個月。

Q.被告是否需要賠償被偷去的金錢及首飾?
A.

法院得知受害人支付12,000元取回首飾,另有約6,000元現金損失,遂在被告同意下作出賠償令,要求兩個月內支付18,000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