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371/2022
分散注意力並拉扯手錶是否構成企圖搶劫?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hehoza Vicent Kennedy (D1) 及 Egina Samson Samson (D2)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M Chow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否認企圖搶劫罪。2021年12月4日凌晨,PW1與朋友PW2離開蘭桂坊,沿德己立街步行;PW1左腕佩戴一隻勞力士手錶。控方案情指,D1上前分散PW1注意力,D2則抓住PW1的手腕並拉扯,令手錶錶扣鬆開。PW1呼叫附近警員,兩名被告隨即在現場被捕。D2否認自己是行為人,主張證人認錯;D1則稱自己只是與一群人跳舞,否認參與搶劫。法庭亦審視D1警誡會面紀錄的可接納性,並基於公平理由將其排除。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共同企圖搶劫PW1的手錶?PW1及PW2對D2的辨認是否可靠,抑或存在錯認可能?兩名證人醉酒、證供細節有差異及案發時間短,是否削弱控方案情?D1的警誡會面紀錄是否應予接納?
判決理由
法官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為準則,並按Turnbull警告審視D2的辨認證據。現場光線充足,兩名證人近距離看見D2,事發後一直沒有失去對兩名被告的視線,並能指出其外貌特徵;二人的辨認互相印證,故可靠。人數、距離及事發時長的差異只是估算上的輕微差異。錶扣有安全扣,需要有意識的動作才能解開,意外鬆開的說法不可信。法官接納控方證據,認定D1分散注意力、D2拉扯手腕及解開錶扣,二人共同企圖取走手錶。D1的會面紀錄雖屬自願作出,但因律師已在會面開始前獲委派並正趕赴警署,為公平起見予以排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提及Turnbull警告,要求法庭審慎評估辨認證據,尤其在辨認時間短的情況下;法官根據兩名證人的觀察條件及證供一致性,裁定辨認可靠。控罪依據《Theft Ordinance》第10條及《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判詞沒有列出Turnbull案件的正式名稱或引證。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判兩名被告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D1的警誡會面紀錄被排除;判詞沒有記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辨認時間短並非必然令辨認不可靠;須整體考慮光線、距離、觀察特徵、是否持續看見疑犯及多名證人的互相印證。判詞亦指出,警誡會面紀錄即使自願作出,法院仍可基於公平行使酌情權排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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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一人分散事主注意力,另一人拉扯手錶,會否構成企圖搶劫?
法庭認定一名被告分散事主注意力,另一名被告抓住其手腕並解開錶扣,兩人共同企圖取走手錶;兩人均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立。
Q.目擊者只看見疑犯幾秒,辨認證據仍可被接納嗎?
法庭會整體考慮光線、距離、所見外貌特徵及有否持續看見疑犯。本案兩名證人互相印證,法官裁定對D2的辨認可靠,並非錯認。
Q.警誡會面紀錄自願作出,法院仍可將其排除嗎?
可以;本案法官認為,D1的律師在會面開始前已獲委派並正前往警署,為公平起見排除該紀錄。法官仍根據其他證據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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