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HOZA VICENT KENNEDY & Ors DCCC371/2022

街頭拉扯手錶企圖搶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年9個月;D2 監禁3年9個月
兩名被告各因企圖搶劫罪被判監三年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9/8/2023[2023] HKDC 11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ehoza Vicent Kennedy and Egina Samson Sams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D1 Shehoza Vicent Kennedy及D2 Egina Samson Samson因企圖搶劫罪經審訊後被定罪。2021年12月4日凌晨,兩名受害人在中環德己立街步行,PW1左腕戴有勞力士手錶。D1在PW1面前說話並輕拍其胸口,疑藉此分散注意力;同時,D2用力向左拉扯PW1左腕,令手錶扣鬆開但仍掛在腕上。拉扯力度令兩名受害人轉向左方,PW1隨即向附近警員求助,兩名被告在現場被捕。手錶價值港幣85,800元,受害人沒有損失或受傷,亦無人展示武器。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無武器的企圖搶劫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多人犯案和被告為第八類簽證持有人等因素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不應套用持械搶劫通常五年的刑期,並援引無武器搶劫案例,主張較低起點;辯方亦指出手錶沒有失去、無人受傷或展示武器。控方立場由控方代表出席,判詞未載其具體量刑陳詞。

判決理由

法官考慮案情及求情後,採納三年三個月的量刑起點。判刑時須區分本案無武器的企圖搶劫與持械搶劫,並參考無武器搶劫案例所示的刑期;同時,兩名被告共同犯案及均為第八類簽證持有人,屬須加重刑罰的因素。法官因此在起點上加刑六個月,得出三年九個月。受害人未蒙損失、無人受傷及沒有展示武器等求情事項,均在整體案情考慮之內。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涉及持械搶劫通常五年的刑期;法官沒有將該刑期直接套用於本案。HKSAR v Ting Chiu and another [2003] HKLRD 378及HKSAR v Ku Kwok Wai [2012] 4 HKLRD 563則供無武器搶劫刑期比較,後者維持三年三個月的量刑起點。定罪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立。法官以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加重因素加刑六個月,命令D1及D2各監禁三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無武器搶劫的量刑須與持械搶劫區分,並可參考無武器案件的量刑起點。多人共同犯案及被告的第八類簽證持有人身份在本案均被視為加重因素;判詞沒有提及上訴或其他附帶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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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武器、也沒有搶到手錶,企圖搶劫會判多久?
A.

本案兩名被告用力拉扯受害人的手腕,手錶扣鬆開但仍留在腕上,無人受傷。法官判兩人各監禁三年九個月。

Q.兩人一起企圖搶劫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官在本案把兩名被告共同犯案視為加重因素,並在三年三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六個月,兩人各被判監三年九個月。

Q.企圖搶劫時受害人沒有損失或受傷,判刑會如何?
A.

本案受害人沒有失去手錶,也沒有人受傷;法官在考慮案情及求情後,仍因多人犯案及被告身份等因素,判兩名被告各監禁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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