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浚銘案 DCCC27/2023
合夥爆竊商舖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浚銘及徐廣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本案為 DCCC 937/2022 及 DCCC 27/2023 合併案件。第一被告陳浚銘承認控罪(三)及(四);第二被告徐廣杰承認控罪(一)、(三)及(四),兩人亦承認案情。控罪涉及三宗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在稻荷屋偷取約4,000港元;兩名被告在麥當勞偷取兩件制服並企圖撬開收銀機及經理室;兩名被告在RICCO偷取載有6,000港元的收銀機。閉路電視、工具及第二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支持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共同犯案、被告過往同類及不誠實定罪紀錄所構成的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的扣減幅度。第一被告主張以30個月為起點,加刑3個月後扣減三分之一,並要求相關刑期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亦要求按整體量刑原則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對非住宅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所訂的量刑指引,以30個月作一般量刑起點。共同犯案及同日短時間內干犯多項罪行屬加刑因素;第二被告另有六項同類定罪及多項不誠實紀錄,故每項相關控罪加刑3個月。兩名被告均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再按整體量刑原則,考慮罪行性質相近及時間接近,決定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確認商業處所爆竊而被告為成年人且無前科時,以30個月為適當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2008] HKCU 932)列明可加刑因素。辯方另提交五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供參考。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控罪(三)及(四)各判即時監禁2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22個月。第二被告就控罪(一)判22個月、控罪(三)及(四)各判24個月;後兩項同期執行,控罪(一)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量刑起點、共同犯案的加刑及適時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如何交互適用。整體量刑原則可導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但不會抹去被告較重犯罪紀錄的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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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合夥爆竊商業處所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以30個月作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再考慮共同犯案、前科及認罪扣減。本案第一被告總刑期為22個月,第二被告為27個月。
Q.及早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兩名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第一被告由33個月減至22個月;第二被告相關控罪則由36個月減至24個月。
Q.多宗短時間內發生的爆竊罪可否同期執行?
法庭可按整體量刑原則,因罪行相近及時間接近而命令同期執行。本案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二被告部分分期,總刑期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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