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U BAN WO DCCC438/2022

以私密影像勒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勒索罪判囚12個月並須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1/8/2023[2023] HKDC 10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U BAN WO(亦稱 CHAU CHUN T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透過交友應用程式「Omi」認識X,並在視像通話中要求X脫去衣物。被告未經同意錄下通話,後將片段傳給X,要求以4,000港元換取刪除片段。X先後23次按要求轉款,合共30,500港元,款項轉入被告及其朋友的三個帳戶。被告其後持續透過電話及Instagram滋擾X,威脅若不付款便把片段分享給他人。被告承認勒索罪,第二項控罪獲准存檔而不得進行。被告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勒索罪 (blackmail) 的量刑。控方強調被告有預謀地錄影、以私密影像製造極度恐懼,並持續約四個半月勒索。辯方則以認罪、悔意、願意全數賠償、片段沒有廣泛傳播,以及同類案件通常判囚18至21個月為由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23(1)及(3)條,指出勒索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而此類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必須按個案事實評估。被告為償還賭債而物色受害人,預先安排通話並秘密錄影,明知私密片段足以令X恐懼,仍在約四個半月內持續威脅,促使X轉款23次。法庭認為罪行嚴重,不能採納辯方提出的18至21個月範圍;以24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6個月,再因賠償30,500港元及案發後三年期間的正面轉變各扣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被告引用的四宗勒索量刑案例,包括 HKSAR v Lai Man Kit、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毛華振、HKSAR v Leung Wing Ning 及 HKSAR v Chan Hok Yan, Gloria。但法庭強調不同案件取決於不同事實,並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因此未接受辯方所稱的18至21個月通常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勒索罪,第二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得在未經法庭許可下進行。法庭判處監禁12個月,並命令從保釋金中向X支付30,500港元;賠償及其他求情因素促成刑期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以私密影像作持續金錢威脅,即使片段沒有廣泛傳播,仍可被視為極嚴重的勒索。刑期會按預謀程度、受害人的恐懼、勒索持續時間及付款次數評估;認罪、賠償和案後改過可獲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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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私密影片威脅他人付款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秘密錄影並以私密片段持續威脅收款屬嚴重勒索。本案被告認罪後,經賠償及其他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Q.勒索期間收款23次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會考慮勒索持續時間、付款次數、總金額及受害人的恐懼。本案X在約四個半月內轉款23次共30,500港元,法庭據此認定罪行十分嚴重。

Q.認罪和退還勒索款項可以減刑嗎?
A.

認罪、悔意及全數賠償均可作為求情因素。本案法庭以24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支付30,500港元及其他因素,最後減至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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