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浩源案 DCCC513/2022

在群組煽惑他人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年
兩項煽惑縱火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7/2023[2023] HKDC 10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浩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湯浩源承認兩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涉及他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間,使用Telegram帳戶在兩個群組發布留言。留言談及汽油彈、縱火及相關行動,兩個群組分別有逾100名及逾2,000名訂閱者。被告被捕後,警方在其手機內發現相關帳戶及留言紀錄。被告當時21歲,曾因普通襲擊及非法襲擊被判入勞教中心;辯方亦提出其過度活躍症、個人背景、悔意及認罪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兩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辯方指出被告並非群組管理員,留言數量及內容較少、較空泛,且未具體教授易燃物品或製作方法;並以認罪、悔意、個人背景及重犯機會低為由求情。法庭須衡量罪行的阻嚇需要與上述個別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屬嚴重罪行;香港人口稠密,縱火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當時社會環境亦使煽惑犯罪加劇社會安寧及治安風險。兩個群組的訂閱人數令案情嚴重,但被告並非管理員,帖文相對較少且內容較簡單,法庭亦考慮其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因此,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32個月及24個月。被告在排期審訊後認罪,只獲四分之一扣減;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以整體量刑原則確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指出,香港人口稠密,縱火可帶來嚴重後果,量刑須具阻嚇性,量刑起點可為監禁4至5年。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指出,在暴力及違法行為持續的社會環境下,煽惑犯罪加劇治安風險,刑罰須具阻嚇性。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張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佩怡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2年,在第三項控罪被判監禁1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庭裁定總刑期為監禁2年。

判決啟示

本案按被告在網上煽惑縱火的角色、群組規模、留言數量與具體程度,以及個人背景和認罪時機,調整量刑起點及扣減。即使被告不是管理員,公開或可廣泛接觸的群組留言仍可因受眾規模而構成嚴重案情;排期審訊後認罪只獲四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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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群組鼓動他人放火,法院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視煽惑縱火為嚴重罪行,並考慮群組受眾、留言內容及阻嚇需要。本案兩項控罪分別判監禁兩年及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Q.在群組發言但不是管理員,煽惑縱火仍會判重刑嗎?
A.

法庭指出群組訂閱人數及煽惑縱火的嚴重性仍須考慮,但亦會衡量被告的角色、留言數量與內容。本案被告不是管理員,法庭判處總刑期兩年監禁。

Q.排期審訊後才承認煽惑縱火罪,可獲多少認罪扣減?
A.

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在案件排期審訊後才認罪,只可獲四分之一扣減。扣減後兩項控罪刑期為兩年及18個月,並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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