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偉明案 DCCC841/2022

入屋偷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6/7/2023[2023] HKDC 10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蔡偉明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2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侵入西營盤一個住宅單位,偷去住客的三隻腕錶,總值港幣41,750元。被告被住客代理人發現後推開對方逃走。警方其後在附近檢取鐵撬及雨傘,物品上的脫氧核糖核酸與被告吻合,閉路電視及的士司機證供亦支持控方案情。被告過往已有三次入屋犯法罪及一次盜竊罪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的重犯紀錄、所攜工具、失物價值和適時認罪如何影響量刑。辯方以失業、經濟困難、家庭背景及捐贈器官卡求情,並主張認罪應獲三分之一減刑;控方立場按適用判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認定成年人在住宅處所犯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被告第四次犯同類罪,且出獄約一年半後重犯,屬重要加刑因素;法院遂將起點由36個月提高至40.5個月。所用工具並非大型爆竊工具,失物價值亦非特別龐大,故不另作加刑。簽署捐贈器官卡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惟適時認罪可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2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 (CACC79/2010),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院亦考慮被告過往案件DCCC567/2019中因重犯而加刑三個月的紀錄。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法院判處監禁27個月。適時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減刑;判刑理由書未列出另行訟費或補償命令。

判決啟示

重犯同類入屋犯法罪,即使認罪,仍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經濟困難及簽署捐贈器官卡未被視為有效減刑因素;適時認罪是本案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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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偷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指出,成年人在住宅處所犯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本案因被告第四次犯同類罪而提高起點,最後因適時認罪判囚27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會否加重刑罰?
A.

會。被告在出獄約一年半後再次犯下第四項入屋犯法罪,法院視此為加刑因素,將量刑起點由36個月提高至40.5個月。

Q.適時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法院給予適時坦白認罪三分之一減刑。經考慮重犯因素後,40.5個月的量刑起點減至2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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