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戩烽案 DCCC434/2022

網上煽惑殺警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個月
被告因網上煽惑暴力判監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4/7/2023[2023] HKDC 1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戩烽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黃戩烽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2020年3月8日,他使用連登帳戶「肯德基佬爺爺」公開發布帖文,鼓勵他人準備尖刀、捕捉及殺害落單警員,並在警員反抗時攻擊其他警員。帖文獲二百多人按「讚好」。被告其後承認帳戶及電話均屬本人,並確認帖文內容及公開性質。案發時相關臨時禁制令仍然有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早認罪並與警方合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嚴重程度及量刑。控方強調帖文內容血腥、公開發布並獲多人附和,且社會當時暴力事件持續,須具阻嚇性。辯方則提出被告年輕、無案底、及早認罪、主動刪帖及關閉社交帳戶,重犯機會低,並請求大幅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量刑。煽惑罪的核心在於及早阻止他人受慫恿而犯罪,量刑時可參照被煽惑罪行的最高刑罰。帖文具血腥及殘暴性質,公開程度高,並獲二百多人附和;在當時持續暴力及違法活動的社會環境下,煽惑暴力會增加破壞治安的風險,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法庭以十二個月或以上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八個月或以上,再因坦白認罪、無案底、合作、已受近三年壓力及重犯機會低等因素,減至七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 [2023] HKDC 62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2021] HKDC 1499,兩案涉及網上仇警或襲擊警員言論,量刑起點分別為十個月及八個月。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確認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犯罪,並可按目標罪行的最高刑罰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監禁七個月。判決反映帖文的暴力及公開性質,但已考慮認罪、合作、無案底及低重犯風險等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網上公開煽惑暴力,即使沒有實際傷者或證明有人按帖文行事,仍可被視為嚴重罪行。帖文的暴力內容、傳播程度及社會環境會提高量刑起點;及早認罪及個人悔過則可帶來進一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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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鼓勵殺害警員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公開發布血腥及具體的殺人、傷人指示,並獲多人附和,屬嚴重煽惑罪。被告雖認罪、無案底及重犯機會低,最終仍被判監禁七個月。

Q.沒有警員真的受傷,網上煽惑暴力仍會犯罪嗎?
A.

本案顯示,煽惑罪重點在於鼓勵他人犯罪及及早防止罪行發生,不以實際有人受傷為必要條件。法庭因此按照嚴重煽惑罪判被告監禁七個月。

Q.及早認罪和刪除帖文可以大幅減刑嗎?
A.

及早認罪、合作、無案底、刪除帖文及關閉帳戶均屬有利因素,但不能消除公開煽惑暴力的嚴重性。本案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或以上,最後減至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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