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Wan Yan also known as Pham Bich Thuy & Ors DCCC254/2023

扒竊累犯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扒竊累犯被判監禁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5/7/2023[2023] HKDC 9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m Wan Yan also known as Pham Bich Thuy and Pham Thi V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Tam Wan Yan 承認一項盜竊罪 (theft),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2022年11月5日,她在深水埗大南街一個攤位,利用黑色外套作掩護,從受害人 Ms Yee 背包內取走一個路易威登銀包。銀包價值5,000元,內有海外信用卡及現金6,000元。閉路電視記錄案發經過;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並在她身上發現3,630元現金。被告現年55歲,曾有38項定罪,其中37項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大量同類刑事紀錄及近期出獄是否構成加刑因素、部分賠償應否獲得減刑,以及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應如何計算。辯方主張案件屬機會性扒竊、沒有使用工具、並非在人多地方,建議起點為18個月;控方立場則由法庭依案情評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扒竊案件的量刑指引,認為首次犯案者經審訊後通常以12至15個月監禁為起點,但被告有極嚴重及高度相關的前科,且在上次出獄不足三個月便再犯,顯示其為慣常重犯,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採用15個月起點,再因根深蒂固的犯案模式及保障公眾而加刑10個月。被告提出3,630元賠償,法庭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4條作出賠償安排,並扣減一個月;其後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認扒竊罪首次犯案者經審訊後的指引刑期為12至15個月,並參考其中關於相關前科及加刑因素的分析。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4條作出賠償命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16個月。法庭命令把警方在拘捕時尋回的3,630元,經被告律師存入區域法院收款處後交付受害人 Ms Yee Karena,存款須於十日內完成。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同類前科及出獄後迅速重犯可大幅提高扒竊罪的量刑起點。即使賠償尚未實際交付,只要有可靠安排,法庭仍可在特殊情況下視為已完成部分減刑因素;及時認罪則獲通常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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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罪首次犯案通常判刑多久?
A.

判詞指出,扒竊罪首次犯案者經審訊後的指引刑期通常為12至15個月監禁。不過,本案被告有大量同類前科,最終被判監禁16個月。

Q.有扒竊前科並在出獄後很快重犯會否加刑?
A.

會。法庭認為被告有38項前科,且上次出獄不足三個月便重犯,屬慣常重犯,需要阻嚇性刑罰,因此將15個月起點加刑10個月。

Q.尚未交付受害人的賠償可否減刑?
A.

在本案中可以。法庭因被告一直被還押,並已安排把拘捕時尋回的3,630元交給受害人,視部分賠償為已完成,扣減一個月,另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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