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兆倫案 DCCC936/2022
拾獲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危兆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19年3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的卡片套、香港身份證、八達通卡及兩張信用卡遺失。被告拾獲卡片套後,在短時間內使用兩張信用卡進行五次交易,包括購買食物、日用品及兩部流動電話,涉及款項合共超過港幣20,000元。他其後出售兩部電話,並棄置卡片及信用卡。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與父親同住並照顧行動不便的父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判刑。法庭須考慮拾遺不報的財物價值、使用失竊信用卡的交易次數及金額、被告的認罪、個人及家庭情況,以及逾四年檢控延誤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以拾遺不報的基礎處理盜竊罪,按財物重要性、價值及對失主造成的不便,定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至於四項欺騙罪,依據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使用盜竊信用卡的欺騙行為,嚴重性不低於使用虛假信用卡;簡單信用卡欺騙案的量刑起點可為三年或以下。考慮本案交易金額、手法簡單、單獨犯案及沒有網上欺詐,並因檢控延誤作出扣減,再因初次答辯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雖然多項欺詐罪通常須分期執行,法庭因真誠悔意、低重犯風險及照顧父親,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 確立使用盜竊信用卡作出欺騙的嚴重性及簡單信用卡欺騙案的量刑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林玉芝 CAAR 4/2018 因案情相近,提供了拾獲信用卡後多次交易的刑期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盜竊罪四個月,四項欺騙罪分別八個月、十四個月、十四個月及十四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檢控延誤可作為具體刑期扣減因素,而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多項信用卡欺騙罪雖通常須分期執行,但法庭可因被告悔意、低重犯風險及家庭照顧責任而命令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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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拾獲別人的信用卡後購物會被判囚嗎?
可以。法庭認為使用拾獲的信用卡作出多次交易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本案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最終被判五罪同期執行,監禁十四個月。
Q.使用失竊信用卡購買電話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交易金額、次數、犯案手法及被告背景。本案涉及兩部電話及其他交易,法庭在扣減延誤及認罪後,四項欺騙罪判處八個月至十四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Q.刑事案件延誤四年會減刑嗎?
延誤不會自動免除刑責,但可能成為減刑因素。本案被告被捕後超過四年才到庭,法庭認為延誤造成額外壓力並影響更生,遂在各項量刑起點扣減二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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