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XIA QING DCCC1130/2025
運送瀕危龜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IA Q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XIA QING於2025年4月30日從墨西哥經阿姆斯特丹抵達香港,海關在其寄艙行李內發現六隻活龜。每隻龜均以黑色長襪包裹,分別藏於五條長褲的口袋及一個袋內。該六隻龜被鑑定為Kinosternon Vogti,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附錄I物種,估計總值120萬港元。被告稱龜是秘魯供應商贈送,原擬帶回中國飼養,並否認知悉其受管制。他承認兩項控罪,包括未依第586章第5(1)條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以及殘酷對待動物。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未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文件而運入六隻附錄I瀕危龜的刑罰,以及以襪子包裹並置於寄艙行李運送是否構成殘酷對待動物。控方強調物種極度瀕危、數量及價值;辯方則指出非商業目的、龜隻存活、無實際傷害、被告認罪及悔意。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進口罪的刑罰應考慮物種的保育狀況、數量及價值、運送方式、被告動機、對物種造成的損害,以及是否涉及有組織或集團活動。物種是否極度瀕危比價值更重要;本案六隻龜的數量及其極度瀕危狀況使罪行嚴重,但非商業目的、無集團參與、龜隻存活及無實際傷害均屬減刑因素。殘酷對待動物罪則須考慮殘酷行為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傷害、痛苦、預謀及信託違反等因素。襪子包裹方式造成不必要及可避免的不適,故屬殘酷運送,但沒有暴力、死亡或報告傷害。依HKSAR v Xiao Rongqiang所列因素,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Xiao Rongqiang [2022] 4 HKLRD 764,採納其對進口瀕危物種案件應考慮的量刑因素。法院指出上訴法院未就進口罪或殘酷對待動物罪訂立固定量刑幅度,其他個案因事實差異而參考價值有限。相關法例包括第586章第5(1)條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Ordinance)第169章第3(1)(g)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5個月,認罪後減至10個月;第二項起點3個月,認罪後減至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0個月。
判決啟示
瀕危物種進口案件中,物種的保育狀況及數量可較市場價值更具量刑分量。非商業目的、缺乏集團參與及動物存活可減刑,但以不適當方式運送活體動物,即使沒有死亡或明顯傷害,仍可能構成殘酷對待動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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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文件帶六隻瀕危龜入境會判刑嗎?
可以。法院認為六隻龜屬極度瀕危附錄I物種,無有效文件進口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認罪後,進口罪判監禁十個月。
Q.用襪子包裹活龜運送是否屬於虐待動物?
法院認為將龜隻以襪子包裹並放在寄艙行李內,限制活動並造成不必要及可避免的不適,構成殘酷對待動物;即使龜隻存活,仍判處兩個月監禁。
Q.非商業目的及認罪可以減輕瀕危物種案件刑罰嗎?
可以作為減刑因素,但不能消除罪責。法院考慮被告以飼養為目的、沒有集團參與、龜隻存活及及早認罪,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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