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嘉輝案 DCCC840/2022

住宅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認罪後住宅爆竊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1/6/2023[2023] HKDC 8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嘉輝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受害人麥慧茵與兒子居於柴灣漁灣邨一單位,家中曾存放港幣十萬元現金。2022年6月11日,受害人及其兒子外出後,被告人利用木梯、雨傘及手套,從百葉窗伸手入屋,取去港幣四萬元。閉路電視及被告人的警誡供述支持案情,贓款未能尋回。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爭議包括三年監禁是否為適用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初犯、認罪、悔意、受害人原諒及承諾賠償是否構成額外減刑因素,以及犯案金額、手法和有否加重情節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認定成年初犯的一般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案涉金額為港幣四萬元,雖未尋回,但金額不算重大;犯案只使用木梯、雨傘等簡單工具,亦沒有其他特別加重刑罰因素。因此採用三年作為起點。被告人的背景、犯案方式及其他情況不足以支持額外求情,只有適時認罪可獲最高三分一扣減,故刑期減至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所確認的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年量刑基準。辯方另引用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後者涉及加重刑罰因素;法庭認為本案沒有其他特別加重情節。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入獄兩年。刑期以三年監禁為基準,再因適時認罪給予最高三分一扣減。判刑理由由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作出。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基準適用於一般成年初犯。受害人原諒、悔意及承諾日後賠償未必構成額外減刑;如沒有實際賠償安排,法庭可不作重大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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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偷竊四萬元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成年初犯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基準為三年監禁。本案因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判囚兩年。

Q.受害人原諒被告會否大幅減刑?
A.

受害人原諒及探訪被告屬求情因素,但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實際賠償安排,亦沒有因此給予額外重大減刑;本案仍判囚兩年。

Q.使用木梯和雨傘入屋偷竊會否被視為嚴重加重情節?
A.

法庭認為木梯及雨傘屬簡單工具,犯案金額亦不算很大,且沒有其他特別加重因素,因此採用三年基準,並因認罪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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