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 Chi Wah DCCC588/2022
虛報薪酬轉入自己戶口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am Chi Wa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Kam Chi Wah 曾任 Union Honor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 的人力資源人員,負責編製員工薪酬報告及安排銀行轉賬。他在報告中加入無權領取薪酬或已離職人士的資料,待報告獲批後,將收款資料改為自己的銀行戶口,並指示銀行轉入款項。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他以此方式取得港幣2,276,133.69元。公司於2017年發現問題並報警。Kam 承認欺詐罪,案件進入判刑階段。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判刑爭議包括:涉款約港幣227萬元的違反信託欺詐,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何;檢控延誤逾五年、被告認罪、悔意及康復情況,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要求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主張因不合理延誤及其他求情因素給予至少四成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典型違反信託案件,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接納辯方提出的四年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法官審視調查時間表後,認定檢控存在過度延誤,延誤主要非由被告造成,且令他承受額外精神壓力;法庭亦承認他在候訊期間曾嘗試戒賭及重建家庭生活。因此,除及時認罪通常可獲的三分之一扣減外,另因延誤給予扣減,總扣減為百分之四十一。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求情因素足以進一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援引 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 Lai Hoi Yan Vivian,支持涉款一百萬至三百萬元案件的判刑參考;法官接納本案四年三個月的量刑起點。辯方亦引用 HKSAR v Chan Yuk Kwan、HKSAR v Chu On Chi、HKSAR v Chiu Chi Wing(其中提及 Scook v R)及 HKSAR v Chan Chun Ming,討論檢控延誤。判刑所涉罪行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欺詐罪認罪,法庭判處監禁30個月。盜竊罪控罪依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本庭或上訴法庭許可不得繼續進行。
判決啟示
本案在違反信託欺詐的量刑中,將檢控延誤造成的額外壓力作為認罪扣減以外的獨立減刑因素;總扣減為百分之四十一。法官同時指出,戒賭及重建家庭生活雖獲考慮,並不足以支持進一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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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虛報公司薪酬並把款項轉入自己戶口,會被判多久?
本案的人力資源職員透過虛報薪酬取得港幣2,276,133.69元。法庭以四年三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及檢控延誤後,判處監禁三十個月。
Q.檢控延誤多年會否減少欺詐罪刑期?
法官認定本案有過度延誤,且被告因此承受額外壓力,故在及時認罪扣減以外另作扣減;總扣減為百分之四十一,刑期為三十個月。
Q.認罪並在候訊期間戒賭,能否免除違反信託欺詐的監禁?
法庭考慮被告認罪、戒賭及重建家庭生活,但認為違反信託案件仍須具阻嚇性的刑罰,且沒有理由再減刑,最終判監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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