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CHUN KI DCCC783/2022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72個月
被告因多項罪行合共判囚7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Edward Wong12/6/2023[2023] HKDC 8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UN KI (also known as WONG K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dward Wo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CHUN KI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7月,他駕駛友人未准許其使用的汽車,車內藏有含3.35克可卡因的毒品,並供轉售。2022年4月,他與另一人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其身上及車內合共發現含25.86克及2.71克可卡因的毒品,均為販運用途。被告有相關前科,並在保釋期間犯下後兩項販運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不同數量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認罪及相關前科和保釋期間犯案所造成的加刑,以及同一事件或不同事件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連續執行。辯方主張採用按毒品重量計算的起點,並依循較低刑期的案例處理車輛罪;控方同意販運罪的起點,但法庭須決定整體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相關量刑指引,對不超過10克可卡因採用2至5年、10至50克採用5至8年的範圍。販運罪第一項以36個月為起點,因同類前科加刑;第七及第八項則因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分別加刑。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車輛罪因與同一事件有關而部分同期,但較嚴重的販運罪須部分連續執行。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不同事件的販運不能只合併毒品重量計算,必須反映多次販運的額外罪責,最終判處總刑期7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確立可卡因重量的量刑指引;引用HKSAR v Lam Ka Ki及HKSAR v Ng Tak Yin處理取用車輛及無保險駕駛。HKSAR v Ng Yau Kau and Another說明不同販運事件須以部分同期實現整體性;R v Tong Hoi Fung及R v Kwok Chi Keung確認重複犯罪須較單一罪行受更重處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認罪罪名獲判刑:第一項26個月、第二項7個月、第六項2個月、第七項52個月及第八項24個月。第二及第六項同期,總刑期72個月;被告另被取消持有或取得所有類別駕駛執照1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分隔於不同日期的販運罪不能僅以毒品總重量作單一起點;法庭須反映每次販運及重複犯罪的罪責,同時透過部分同期執行避免刑罰失衡。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有相同前科均屬重要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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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同日子販運可卡因,毒品重量可以合併計算刑期嗎?
A.

不可以。法庭認為必須反映不同販運事件本身的罪責,再以部分同期執行達致整體性;本案最終判處被告合共監禁72個月。

Q.保釋期間再販運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將被告在保釋期間犯下的兩項販運罪視為加刑因素,分別提高量刑起點,並在認罪扣減後判處相關刑期。

Q.同一事件的取車罪和無保險駕駛罪會否分開服刑?
A.

本案不會。由於兩項車輛罪源自同一事件,法庭命令刑期同期執行;但其後與販運罪的刑期部分連續,總刑期為7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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