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紫婷
被告范紫婷於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透過網上平台假稱購買奢侈品,與三名物主約見。被告採取欺騙手段(如使用他人支票或展示虛假電子轉賬截圖),在物主未收到款項前將兩隻名牌手錶及一部智能手機取走,總價值為76,800港元。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多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的罪行定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加刑,理由是此類網上詐騙極其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以被告生活拮据及育有年幼女兒作為求情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屬於針對公眾的無良詐騙,且被告在兩年內連續犯案,性質嚴重,故設定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警方專家證人提供的數據,證明此類罪行猖獗,法官接納控方申請,將量刑基數上調 6 個月至 54 個月。關於求情,法官認為被告非機會犯案且有不誠實前科,不予特別減刑,僅根據認罪(guilty plea)指引下調三分之一。
引用 HKSAR v Leung Yiu Fai (CACC 100/2014) 確立針對公眾詐騙案應採取嚴厲判刑以達阻嚇效果的原則;以及 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2009] 等案例作為量刑參考。同時依據 Cap 455 第 27(2) 條處理加刑申請。
被告被裁定三項控罪成立。法官判處每項控罪監禁 36 個月,同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法院對網上購物詐騙的零容忍態度,特別是當控方能提供數據證明該類罪行對社區造成普遍損害時,法庭傾向於上調量刑基數以達到 deterrence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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