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紫婷案 DCCC726/2022

網上騙取貨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三項控罪各判囚三十六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6/6/2023[2023] HKDC 8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紫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范紫婷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透過網上平台假意向三名物主購買兩隻手錶及一部智能電話。她在交收時展示虛假的支票存款或電子轉賬截圖,聲稱已付款,藉此取得貨物後失去聯絡。三名物主均未收到款項,總損失為76,800元。其中一宗涉及未經帳戶持有人同意取得的支票及另一名同犯。被告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網上購物平台騙案的普遍程度和社會損害是否足以加刑。控方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則依賴認罪、被告的家庭及經濟困難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兩年內以相同手法連續犯案,涉及三名受害人、兩隻手錶及一部電話,且第一項控罪涉及共犯及使用他人支票,案件屬極為嚴重。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監禁。根據警方專家數據,電子購物平台騙案大幅增加並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故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六個月,總基數為54個月。被告認罪獲減三分之一,三項各判36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第44段,指出針對公眾的普遍詐騙即使涉款不高,亦可採用三至四年的量刑基準。另參考 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HKSAR v Wu Mud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判處監禁36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實際總刑期為36個月。

判決啟示

網上平台騙案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直接、間接損害,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成為加刑因素。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未足以抵銷連續犯案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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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假付款截圖取走網上購買的貨物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連續以虛假付款證明取走貨物,涉及三名受害人及重大損失,屬極為嚴重。被告三項控罪各判監禁3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網上購物平台騙案會否因為普遍而加刑?
A.

可以。法庭接納警方數據顯示同類罪行普遍並造成重大社會損害,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將四年基數上調六個月。

Q.認罪及有年幼子女可否大幅減輕網上騙案刑期?
A.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被告的年幼女兒及經濟困難不足以帶來額外特別減刑。法庭最終將54個月減至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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