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yogo Jonah Eduria DCCC691/2022

盜取找換店現金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盜竊違反信託,判監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17/5/2023[2023] HKDC 6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ayogo Jonah Eduri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

案情摘要

被告曾受僱於由 Globlex Exchange Limited 擁有的 DVFX Money Exchange。她於2019年6月離職時沒有交還店舖的捲閘匙及智能卡。2019年6月28日晚上,她利用該等物品進入店舖,從兩個上鎖抽屜取走多種貨幣,總值港幣833,596元,並離港返回菲律賓。閉路電視記錄了案發經過。被告於2022年5月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其後承認取款及以贓款償還丈夫債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的盜竊罪後,涉及違反信託及港幣833,596元的案件應以何種監禁刑期為起點,以及其自願返港、合作及認罪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以家庭債務、愛護丈夫、悔意及清白紀錄求情;控方依賴案件的金額及違反信託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違反信託盜竊的量刑指引,認為涉款介乎港幣25萬元至100萬元時,起點通常為監禁二至三年。按涉款作數學計算約為33個月,但考慮被告背景、清白紀錄及其他情況後,訂定30個月為適當起點。替丈夫償還債務雖可獲同情,並非可減刑因素;然而,被告明知會被捕仍於三年後自願返港、合作並認罪,故給予三個月折扣,再就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監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確立涉及違反信託的盜竊罪量刑指引:涉款港幣25萬元至100萬元,監禁起點為二至三年。法庭以此作為本案量刑基準,並按個案因素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盜竊罪成。法庭判處監禁20個月,已包括自願返港的三個月折扣及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

判決啟示

家庭財務困境及為配偶還債通常不構成盜竊罪的減刑因素。自願返港面對法律後果及與警方合作,則可在適當情況下獲具體刑期折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前僱員保留匙卡並盜取找換店現金會判多久?
A.

法庭按違反信託及涉款港幣833,596元考慮,並以30個月為起點;被告自願返港及及早認罪後,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為替丈夫還債而盜竊可否減刑?
A.

法庭同情被告因丈夫債務而犯案,但認為愛護丈夫及替其還債並非可扣減刑期的減刑因素;本案仍判監20個月。

Q.自願回港面對盜竊控罪可獲多少減刑?
A.

被告在知悉可能被捕的情況下三年後自願回港,法庭因此給予三個月折扣,另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刑期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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