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豪等案 DCCC861/2021
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豪(第一被告人)、程匡崎(第二被告人)、莫韙顥(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即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受害人X案發時12歲,透過社交應用程式「探探」先後認識三名被告,並向各人謊稱自己約15或16歲。D3於2020年4月兩度與X性交;D1於同年5月兩度與X性交;D2則於同年5月與X三度性交。審訊後,D1被裁定控罪三及四成立,D2被裁定控罪五至七成立,D3被裁定控罪一及二成立。三人案發前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定罪後如何量刑,包括各被告的年齡差距、彼此關係、受害人所稱年齡、性交次數、是否使用安全措施、受害人創傷及被告個人背景。辯方分別主張罪責較低、受害人自願或誤報年齡、被告年輕且悔意深,請求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更生中心以外的處分;控方則強調罪行涉及幼童,性質嚴重並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所列兒童性侵犯量刑因素為依據,包括年齡差距、關係及信任、威嚇或利誘、犯罪次數及期間、暴力、安全措施、受害人身心創傷、對家庭的影響、其他不當行為,以及被告精神狀況和重犯風險。法庭指出本罪可判終身監禁,但上訴庭沒有制定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罪責及背景處理。D1及D2的實際知情程度未能確定,故以有利基礎量刑;D3則因接觸X時間較長而應知其年齡,且被認定操控及欺騙X,對X造成較深創傷,故須採取較具拘束性的更生中心處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所列的兒童性侵犯量刑因素。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世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T K、Yuen Man Chiu v R及R v Chan Mung Lung,支持採用社會服務令或從輕處理;法庭承認各案事實差異重大,未採納為固定指引。
裁決與命令
D1控罪三及四各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D2控罪五、六及七各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D3控罪一及二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三名被告均未被判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人謊稱年齡或表示自願,未滿13歲的法定保護仍然適用;相關情節主要影響量刑而非構成抗辯。法庭亦強調兒童性罪行沒有單一固定刑幅,須逐案評估罪責、創傷及重犯風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害人謊稱年齡,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仍會犯法嗎?
是。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屬法定罪行,受害人謊稱年齡或表示自願不能構成抗辯;本案三名被告均被定罪。
Q.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年齡、知情程度、傷害及個人背景;本案D1及D2各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則入更生中心。
Q.兒童性罪行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考慮年齡差距、關係、威嚇、次數、暴力、安全措施、創傷、家庭影響及重犯風險。本案因D3操控受害人並造成較深創傷而判入更生中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