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滿棠案 DCCC913/2024

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24個月;D2:監禁54個月
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監禁24及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21/2/2025[2025] HKDC 318
合併案件:DCCC152/2024DCCC913/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滿棠(第一被告人)及陳善恒(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審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152/2024涉及兩名被告人使用從車內盜竊所得的信用卡,在便利店進行未經授權交易;第一被告人承認三項盜竊罪,第二被告人承認八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相關車內盜竊涉及六輛車的車窗被毁及信用卡被取走。DCCC 913/2024則涉及第二被告人承認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案銀行帳戶在約兩個月內處理港幣4,686,124元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盜竊、企圖盜竊及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量刑。法庭須評估信用卡交易金額、交易次數、車窗損毁、共同犯案、重犯、擔保期間犯案及及早認罪等因素,並決定兩宗案件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另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則主張涉案金額有限、被告角色較低及應採納整體性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每項罪行的性質、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方式及被告刑事紀錄訂定量刑基準,再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第一被告人因過往有六次同類定罪,控罪8的基準上調至18個月,扣減後為12個月;控罪9及10各為18個月,並部分分期執行,合共24個月。第二被告人的信用卡罪按同日交易同期執行,整體為28個月。洗黑錢罪則參考涉案金額及相關量刑因素,認定其主要是提供傀儡帳戶,基準為42個月;控方加刑申請獲接納後上調25%至35個月,再與前案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i Chi Yat,認為小規模信用卡詐騙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或以下。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提供按洗錢金額劃分的量刑參考;HKSAR v Boma列出前置罪行、國際元素、交易次數、角色及報酬等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指出,不知道犯罪得益來源未必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DCCC 152/2024被判總刑期24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就信用卡罪判28個月,就洗黑錢罪判35個月,其中9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54個月監禁。兩名被告人均須服刑。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傀儡帳戶洗錢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具體前置罪行,仍可因涉案金額及社會危害受到嚴厲刑罰。法庭亦因洗錢及欺騙案件數字上升,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相關申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以反映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偷來的信用卡購物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交易次數、金額、共同犯案及過往紀錄量刑。第一被告涉及車內盜竊及信用卡交易,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Q.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會被判多久?
A.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具體前置罪行,涉案金額、交易數量及帳戶角色仍十分重要。本案第二被告洗黑錢罪判35個月。

Q.不同案件的監禁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考慮罪行性質、犯案日期及總體性原則。本案兩宗案件性質不同,但第二被告的洗黑錢刑期有九個月與前案同期,總刑期為5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