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偉健案 DCCC829/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串謀詐騙罪判即時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1/2/2025[2025] HKDC 3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偉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朱偉健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並經裁定罪名成立。案情涉及一宗電話騙案:一名91歲長者接到身分不詳人士來電,對方訛稱其兒子被捕,要求她準備200,000元作保釋金。被告按照網上認識人士的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款項,並知道收款與詐騙有關,事成後可獲800元報酬。受害人在警方安排下交付道具鈔票,被告隨即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串謀詐騙罪的適當刑罰,以及電話騙案涉及高齡受害人、案件普遍猖獗和被告角色有限等因素如何影響量刑。控方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對誓章及加刑申請均無異議,並依賴被告認罪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針對長者,對社會禍害重大,應採用較高的量刑起點,以加強阻嚇。參考洪永俊案及梁耀輝案,相關案件通常以4年監禁為基數。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法庭因案件在香港極為猖獗而加刑三分之一,將基數定為64個月。雖然被告只是按指示收款的跑腿,但其明知詐騙仍實際參與,角色不可或缺。其認罪使刑期下調三分之一至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洪永俊案 ([2011] 2 HKLRD 167) 認為電話騙案通常以4年監禁為一般起點,並強調阻嚇需要。梁耀輝案 (CACC 100/2014) 顯示相類案情可採用3至4年的量刑基數。本案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處理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串謀詐騙罪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法庭先以64個月為量刑基數,因認罪而下調三分之一。判決未記載另行訟費或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收取款項的中間人,只要明知詐騙並實際參與,仍可被視為整個計劃不可或缺的一環。針對長者的猖獗電話騙案可依第27條加刑,認罪折扣則在加刑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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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長者住所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A.

會。即使被告只是按他人指示上門收款,只要明知款項涉及詐騙並實際參與,仍可能承擔嚴重刑責。本案被告因認罪後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

Q.針對91歲長者的電話騙案如何量刑?
A.

法庭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普遍且危害甚大,應採用較高量刑起點。本案以4年為基數,依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至64個月,再因認罪減至42個月。

Q.電話騙案的跑腿是否也會被視為重要參與者?
A.

可以。被告雖然沒有策劃騙局,只負責收取款項,但他知道行騙目的,且其參與有助警方追查幕後人士。法庭因此認為其角色在整個行動中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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