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森邦案 DCCC612/2022

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因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禁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7/4/2023[2023] HKDC 5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森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張森邦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罪。案情指,2022年2月13日,12歲女童X與當時的男朋友(被告)在商場的傷殘人士廁所內發生性行為,歷時約1至2分鐘。事前X曾告知被告她「未夠秤」。事後被告叫X不要報警。X的母親其後發現此事並報警。被告於2022年3月23日被捕,並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被X認出。被告手機內的WhatsApp訊息亦顯示他曾擔心X會報警控告他非法性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進行量刑。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適時認罪、與受害人為情侶關係、年齡差距約7年10個月、性交時有使用安全措施、事件不涉及暴力或金錢交易、過程短暫且未造成長久創傷、被告沒有重犯機會,並已還押約12個月,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或足以即時釋放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案中就性侵犯兒童罪行量刑原則的論述,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雙方關係、是否涉及恐嚇或暴力、性交次數、有否使用安全措施、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及被告重犯機會等。法官特別指出,如受害人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比年紀較小的受害人為輕。本案中,法官接納被告與X為情侶關係、年齡差距約7年多、被告有使用安全套、事件過程短暫、不涉及暴力或金錢交易,且沒有證據顯示對X造成長久創傷。綜合考慮後,法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CACC 386/2011 及 HKSAR v Lau Chi Cheung (劉志翔), CACC 427/2007 兩宗上訴庭案件,以確立就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量刑原則。曾昭德案強調法庭須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劉志翔案則指出,如受害人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較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張森邦被判處監禁12個月。法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未有其他具體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非法性交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來決定量刑,包括受害人年齡、被告與受害人關係、是否使用安全措施、是否涉及暴力或金錢交易,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即使受害人年齡接近法定下限,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但會考慮受害人年齡較大而酌情減輕刑罰。被告及時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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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A.

本案中,被告因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被判監禁12個月。法庭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受害人年齡、被告與受害人關係、是否有暴力等。

Q.被告認罪對判刑有何影響?
A.

本案中,被告因及時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法庭認為認罪反映被告勇於承擔責任並有悔意。

Q.受害人年齡接近13歲,判刑會否較輕?
A.

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如受害人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比年紀較小的受害人為輕。本案中法官亦採納了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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