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釗
被告人被指於2021年12月20日凌晨,在九龍大角咀福澤街一處建築物外,持鐵筆企圖撬開鐵閘進入單位內進行偷竊。警方接報後趕到現場,一名警員目擊被告人身體前傾並手持鐵筆在鐵閘前操作,且發出金屬碰撞聲。被告人在被截停時曾作出掙扎,隨後在現場被捕,警方檢取到鐵筆及螺絲批。涉案單位業主確認從未出租或授權任何人進入。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屬「侵入者」身份企圖進入建築物以進行偷竊。控方主張被告人行為已超越預備階段,構成企圖入屋犯法。辯方則辯稱被告人是受朋友陳文傑之託幫人搬東西,且被告人真誠地相信自己獲授權進入該單位,因此不具備侵入者的主觀意圖。
法官分析認為,無論單位實際住客身份如何,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獲授權或真誠相信獲授權進入。法官裁定被告人的解釋不合常理(例如在深宵時分撬門、在現場苦候一個半小時且無鎖匙),且其庭上證供與警誡下陳述存在矛盾。根據 PW2 的直接觀察,被告人使用鐵筆撬門的行為是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足以證明其意圖以侵入者身份進入單位偷竊。
引用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a)及(4)條,以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
被告人被裁定「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法官強調在事實裁決中,任何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本案顯示,即使辯方提出一系列理論(如住客可能是罪犯而無法提供鎖匙),若缺乏事實基礎,僅屬臆測,將不被法庭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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