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永聰案 DCCC367/2022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永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少玲
案情摘要
被告施永聰於2021年11月11日凌晨在旺角一輛由其駕駛的私家車內,被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灰色袋中發現含可卡因、氯胺酮及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固體,以及13片含氯氮平的片劑,並在車內發現五部手提電話及現金。可卡因及氯胺酮估計市值約52,692.97港元。被告承認物品屬於他並供自用,及後承認兩項控罪。被告26歲,曾於2017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兩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問題:多種危險藥物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量刑基準;三種毒品及過往同類定罪應如何加刑;認罪扣減幅度為何;以及管有13片含氯氮平片劑應判處何種刑期並與販運罪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判刑指引,認定可卡因毒性較強,故以可卡因作基礎毒品。參考個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後,個別相加所得131個月不合適,並以轉換測試較低結果76個月作加刑前量刑基準。因涉及三種毒品及被告有近期同類定罪,基準上調至78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為52個月。第二項控罪以15天為基準,扣減後為10天,因兩罪同時同地發生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的可卡因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氯胺酮指引,以及 AG v Tuen Shui Ming 的大麻指引。HKSAR v Islam Majharul 支持多種毒品採用個別或綜合計算,並以多項測試檢視整體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有罪。控罪一判監52個月;控罪二判監10天,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種毒品案件不宜機械地把各毒品刑期相加,須採用綜合方法並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核對結果。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均對最終刑期具重要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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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多種毒品不應簡單把刑期相加,而須作整體及比例分析。本案以78個月為加刑後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販運罪監禁52個月。
Q.有販毒前科再犯會否加刑?
會。法庭將被告在三年多前獲釋後再犯同類罪行視為加刑因素,並因三種毒品及該前科把量刑基準由76個月上調至78個月。
Q.同時管有毒藥會否另行服刑?
本案管有13片含氯氮平片劑,認罪扣減後刑期為10天。由於兩項罪行同時同地發生,法庭下令與販運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仍為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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