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迪案 DCCC864/2024

販運兩類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被告因販運兩類毒品判囚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7/2/2025[2025] HKDC 2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阮文迪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2月8日凌晨,警方在荃灣一輛引擎仍開動的私家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另有港幣42,680元現金。被告持有車匙並承認販運合共2.67克可卡因及1.69克氯胺酮。被告案發時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曾失業及有吸食毒品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及罪責、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刑期,以及認罪、年齡、背景和悔意可獲多少減刑。控方與辯方均接受需依循六步量刑方法,但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低層次送遞員或倉務員。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依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方法。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住所沒有搜出毒品,但車內毒品、港幣42,680元現金及被告承認以販毒賺錢,足以作出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認定他參與實際或直接販運,而非單純送遞員。法庭採用換算測試,以可卡因作為基礎毒品,將1.69克氯胺酮折算為0.51克可卡因,得出35.45個月起點,再因角色及販運兩類毒品調高至41個月,最後因適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27個月。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 Herry Jane Yusuph 案的六步量刑方法。Lau Tak Ming 案及 Hii Siew Cheng 案提供毒品販運量刑指引;Yip Wai Yin 及 Islam SM Majharul 案說明多類毒品可採個別或綜合計算;Chan Yuk Leong 案提出荒謬、換算及比例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27個月。法庭拒絕因其年輕、家庭背景、失業、吸毒或悔意而作進一步減刑,並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

判決啟示

攜有大量不能合法解釋的現金,並與毒品同置於車內,可支持被告參與實際或直接販運的推論。住所沒有毒品並不必然證明角色低微。年輕及改過意願在嚴重販毒案件中未必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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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按毒品種類、重量、角色及認罪時間量刑。本案被告販運2.67克可卡因及1.69克氯胺酮,適時認罪後被判監禁27個月。

Q.車內有毒品和大量現金會被視為直接販毒嗎?
A.

法庭認為,毒品與港幣42,680元現金同置於車內,加上被告承認以販毒賺錢,足以推論他參與實際或直接販運,而不只是送遞員。

Q.住所沒有搜出毒品是否可以減輕販毒刑罰?
A.

住所沒有毒品並不必然代表被告角色低微。法庭認為其他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毒品及金錢交易,最終沒有因此額外減刑,並判監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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