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詩韻案 DCCC611/2022

改動支票受款人盜竊判刑?

緩刑 · 監禁24個月,緩刑3年
兩項盜竊罪總刑期24個月,緩刑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7/2/2023[2023] HKDC 2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詩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任律師行會計文員,負責預備支票供合夥人簽署。她承認在約兩年七個月內,透過更改支票受款人姓名,盜取律師行款項;164張支票涉及共港幣2,446,906.20元,分列兩項控罪。她在被捕前已開始還款,並於被正式起訴前清還全部失款及支付民事訴訟訟費。警方調查及起訴歷時多年。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抑鬱焦慮症、延誤、還款和更生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項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適時認罪、全數還款、精神及身體狀況、警方不合理延誤和更生各可獲多少減刑。控方所述案情獲承認;辯方主張上述因素足以大幅減刑,並支持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按 HKSAR v Ng Kwok Wing 的金額量刑指引,並參照 R v Barrick 所列職位、信任程度、犯案期間、受害人影響等因素,將兩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定為30及60個月。適時認罪各減三分之一;控罪2因全數自願還款另減12個月。病患只有在有證據顯示其與犯罪有因果關係時,才可能減輕罪責;本案沒有此等證據。延誤須非被告造成,並須考慮其實際影響。本案警方調查基本事項遲延多年,既不合理亦造成壓力,屬有力求情因素;被告在此期間工作及奉公守法,亦支持減刑。考慮一般阻嚇及案件特殊情況,法庭再減4個月並判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ung Mee-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提供違反誠信案件按金額劃分的量刑指引,後案並調整前案指引。R v Barrick 列出量刑須考慮的相關因素。HKSAR v Chiu Peng 說明精神疾病須與犯案有關才可能減責。延誤及還款原則則參照 Scook v R、HKSAR v Chiu Chi-wing、HKSAR v Hui Siu-man 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盜竊罪各判監20個月及28個月,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24個月;法庭下令緩刑3年。被告人因適時認罪、還款、不合理延誤及更生獲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認定警方對支票及僱員等基本證據的調查遲延多年,且被告行使緘默權不構成延誤原因;不合理延誤可帶來實質減刑。全數還款可在認罪扣減以外獲額外減刑,但不會自動導致緩刑。精神病患亦須有證據連繫犯罪,不能單憑診斷推論減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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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員工改動支票受款人盜取僱主款項,法庭如何判刑?
A.

本案涉款約港幣245萬元,兩項盜竊罪原有不同量刑基準;法庭計入認罪、還款及延誤後,判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24個月並緩刑三年。

Q.警方調查拖延多年,會否減輕刑罰?
A.

法庭認為警方多年未完成索取銀行紀錄及僱員資料等基本調查,延誤不合理並令被告承受壓力,因此給予四個月減刑,並判24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Q.全數歸還盜款是否可以獲得緩刑?
A.

全數還款可構成有力減刑,但不會自動帶來緩刑。本案被告除清還款項及訟費外,亦即時認罪,並受警方不合理延誤影響;法庭最終判刑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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