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銳明案 DCCC454/2022
借出銀行戶口處理贓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銳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明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與一名稱為「阿雷」的人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他於2005年以個人名義開立匯豐銀行帳戶,並於2011年5月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阿雷使用。至2012年5月期間,帳戶有498筆存款,合共港幣3,624,048.07元,另有500筆提款。被告人稱曾嘗試取回銀行卡而不果,其後重新取得新卡並恢復使用帳戶。控方指他在涉案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款項代表犯罪得益。被告人於2013年向警方作出招認,至2022年才被拘捕及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衡量涉及金額、交易次數、期間、被告人的知情及參與程度,以及有否組織或跨境因素?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九年多檢控延誤是否足以進一步減刑,尤其控方調查是否有疏漏或不作為?
判決理由
洗黑錢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阻嚇作用;因各案情節不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考慮金額、交易次數及期間、知情與參與程度、組織性和跨境因素等。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犯罪來源、參與相關罪行或涉及跨境交易,但交易逾一年、存款近五百筆且總額逾三百五十萬元,故以監禁42個月為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8個月。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所列因素,延誤本身不自動減刑;控方調查並無不當,但九年多的不確定性確令被告受困擾,故再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w Ying Ki(CACC 378/2004)中約三百萬元黑錢、犯案約七個月,法院接納四年起點。HKSAR v Xu Xia Li(CACC 395/2003)中約三百萬元,三年起點並非過重;HKSAR v Mak Shing(CACC 322/2001)涉及跨境因素,以四年為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CACC 243/2012)列出檢控延誤能否減刑的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適時認罪及長期檢控延誤獲減刑,最終被判監禁25個月。法院沒有認定控方調查有失當,但認為延誤期間的不確定性對被告人造成困擾,足以額外減刑三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不只看涉案金額,也須衡量交易規模、時間、參與程度及跨境或組織因素。檢控延誤並非自動減刑理由;即使控方調查沒有過失,長期不確定性仍可在具體情況下獲酌情減刑。本案以此理由在認罪扣減後再減三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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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戶口借給別人處理犯罪得益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他人,帳戶一年內有近五百筆存款,總額逾港幣三百六十萬元。法院以42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及延誤減刑後,判監25個月。
Q.檢控延誤多年是否一定可以減刑?
法院指出,單是檢控延誤並不自動構成減刑理由。本案控方調查沒有被認定有錯,但九年多的不確定性令被告受困擾,法院因此額外減刑三個月。
Q.認罪後洗黑錢刑期如何計算?
本案法院按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期間及參與程度,以42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28個月,再因檢控延誤獲減三個月,最終判囚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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