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60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豪及另十二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 Ho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志豪 (Lee Chi Ho)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並攻佔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大量示威者使用鐵籠車、鐵枝破壞玻璃幕牆及鐵閘,闖入大樓並在會議廳內大肆破壞,包括塗鴉、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掛上港英旗。事件造成超過3,600萬港元的維修損失,並導致一名警員輕傷。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為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其對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的影響。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有暴動 (Riot) 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辯方則就不同被告人的角色(如記者採訪、物資運送、低智能或精神病史)提出求情,主張其參與度輕微或具備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立法會具有獨特的憲制地位和象徵意義,攻佔行為是對法治的嚴重挑戰,因此將本案定為最嚴重類別。法官將罪責分為三級:最低級(僅在場支持,起點6年6個月)、中級(運送物資或輕度指揮,起點6年9個月)及最嚴重(暴力衝擊、煽動或積極參與,起點7年)。量刑時考慮了認罪扣減 (plea discount) 及在國內被扣留的時間。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Yip Po Lam and Others [2018] HKCFI 2243 及 HKSAR v Fong Kwok Shan Christine (2017) 20 HKCFAR 425 討論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量刑;引用 HKSAR v Leung Chun Kwok and Others [2020] 4 HKLRD 428 考慮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多名被告人被判監禁。最嚴重級別者(如D14, D11)最高被判處82個月監禁;最低級別者(如D5)獲判處57個月監禁。D1及D7因行為不涉及暴力且以記者身份採訪,僅被判處罰款(分別為1,500元及1,000元)。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即使參與時間短暫或未直接使用暴力,但若其行為能壯大暴動聲勢或具有象徵性(如撕毀憲制文件),仍可被視為嚴重參與。此外,法官拒絕了因照顧親人而延後認罪的減刑請求,認為這對及時認罪者不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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