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豪等案 DCCC608/2020

參與立法會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罰款1,500元;D2監禁59個月及7天;D3監禁74個月;D4監禁59個月及7天;D5監禁57個月;D6監禁63個月;D7罰款1,000元;D8監禁74個月;D9監禁55個月及15天;D10監禁54個月及20天;D11監禁80個月;D12監禁61個月及15天;D13監禁61個月及15天;D14監禁82個月
多名被告因暴動被判監禁,另兩人被判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16/3/2024[2024] HKDC 444
合併案件:DCCC609/2020DCCC259/2021DCCC607/2020DCCC610/2020DCCC606/2020DCCC1069/2020DCCC1124/2022DCCC608/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及鄒家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案件涉及2019年7月1日立法會事件的兩宗合併處理刑事案件,共有14名被告人。示威者由下午起包圍、衝擊及最終闖入立法會,並破壞玻璃幕牆、鐵閘、保安設備、會議廳設施及其他財物,維修費約港幣3,628萬元。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不同,包括在場支持、運送物資、帶領或煽動、直接衝擊及撕毀《基本法》小冊子等。部分被告認罪,部分經審訊後被定罪;第一及第七被告則只就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動,以及在沒有親自破壞或使用暴力時,支持、運送物資、留守、發言或協助延續暴動的參與程度如何評定。另涉及違反行政指令及刑事損壞罪的責任,以及認罪、個人背景和海外扣留對判刑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暴動參與不限於最前線衝擊或直接破壞;運送物資、鼓勵、留守、討論是否撤離、向外界發言及帶領他人,均可實質協助或延長暴動。量刑須考慮事件涉及過千人、立法會的憲制及象徵地位、嚴重公共財物損毀和社會影響。法庭據參與程度劃分三個級別:最低級別量刑起點為六年六個月,中級為六年九個月,最嚴重級別為七年,再按無案底、認罪、智力或健康狀況及已被扣留時間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寶琳及其他人 (HKSAR v Yip Po Lam and Others) [2018] HKCFI 2243,以及 Fong Kwok Shan Christine (2017) 20 HKCFAR 425,作為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案件的比較。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HKSAR v Leung Tin Kei and Others) [2020] 4 HKLRD 428,說明暴動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罰款1,500元,第七被告罰款1,000元。其餘被判暴動罪的被告被判處約54個月至82個月不等的監禁;相關行政指令及刑事損壞罪刑期在適用情況下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詞明確指出,短暫逗留或沒有直接破壞不必然代表罪責輕微;集體暴動中每名參與者均可能促使事件延續。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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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破壞立法會也會因暴動被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運送物資、支持、留守、鼓勵或協助延續暴動均可構成重要參與;本案部分沒有直接破壞的被告仍被判監禁。

Q.立法會暴動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按罪責分為三級,量刑起點分別為六年六個月、六年九個月及七年;實際刑期再按認罪、案底及個人因素調整。

Q.本案被告最後被判什麼刑罰?
A.

第一及第七被告分別被罰款1,500元及1,000元;其餘被判暴動罪的被告被判約54至82個月監禁,相關刑期在適用時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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