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廷謙案 DCCC347/2024
網上詐騙及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廷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廷謙承認15項欺詐罪及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間,他透過Instagram、旋轉拍賣及Facebook虛稱有派對場地及商品出售,誘使15名受害人以轉數快付款,合共騙取港幣29,380元。其後,他使用四個帳戶轉移及提取犯罪得益,涉及洗黑錢總額港幣950,652.99元。他亦承認購買其中一個帳戶作犯案用途,並將部分款項轉入前女友的帳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欺詐罪及洗黑錢罪的適當刑罰、認罪扣減、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加刑,以及多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主張罪行普遍且損害社會,應顯著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及涉款相對有限,請求從輕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網上詐騙及洗黑錢均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欺詐罪的量刑須考慮犯案手段、期間、受害人數及次數;本案被告在約十星期內有計劃地欺騙15人,雖然個別及總額不高,仍屬持續性罪行。洗黑錢方面,法庭考慮前置罪行、被告知情程度、交易數量及期間、涉及帳戶、角色和犯罪計劃。被告直接參與兩類罪行,並非單純借出戶口。法庭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並以整體刑責原則裁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及 HKSAR v So Ka Wai [2018] HKCA 114,說明網上詐騙的阻嚇性;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及雲國強案分析洗黑錢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全部19項控罪成立。控罪1至15每項判監21個月,控罪16至19每項判監26個月;各組內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另須賠償受害人港幣29,380元,其中5,000元由擔保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網上詐騙個別涉款不高,短期內針對多名公眾人士犯案仍可導致嚴厲即時監禁。直接參與欺詐及洗黑錢、購買傀儡或他人帳戶,以及罪行的普遍性,均會提高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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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發布虛假商品廣告騙錢會判刑多久?
被告透過社交媒體虛稱出售商品及出租場地,騙取15人共29,380元。法庭認為犯案持續且具阻嚇需要,全部欺詐罪經加刑後每項判監21個月,整體刑期為30個月。
Q.購買及使用他人支付帳戶洗黑錢會如何判刑?
被告以金錢購買支付帳戶並使用四個帳戶轉移及提取犯罪得益,涉及約95萬元。法庭認為他直接參與洗黑錢而非單純借戶口,每項洗黑錢罪判監26個月,與其他刑期合併後總刑期為30個月。
Q.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能否避免網上詐騙入獄?
被告年輕、初犯並承認全部控罪,法庭已給予認罪扣減及考慮悔意、賠償意願等因素。然而網上詐騙及洗黑錢均屬嚴重罪行,法庭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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