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顯勤案 DCCC1116/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3個月
兩項罪行合共判監5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30/12/2024[2024] HKDC 22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顯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分別涉及2022年11月10日及11日的電話騙案。第一宗案件中,騙徒假稱受害人的親屬因謀殺被捕,要求72歲受害人交付150,000元保釋金,被告到場收取款項。第二宗案件中,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兒子,要求4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上門取得銀行卡及密碼,導致年逾70歲、行動不便的受害人損失近70,000元。被告每次僅獲報酬2,000元或15,000元,並非電話中的主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參與兩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應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否為四年;罪行日益普遍的加幅應按判刑日還是犯案日計算;以及兩項刑期應否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雖非主謀,仍有計劃地擔任收款及取卡角色,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所指的有組織罪行,並屬第27條可加重刑罰的指明罪行。依據洪永俊、楊家誠及陳皓傑案,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屬安危的恐懼,嚴重性高於一般街頭騙案,四年為適當起刑點。罪行普遍程度按判刑日評估;鑑於2023及2024年案件數字急升,加刑40%屬恰當。認罪後刑期由48個月減至32個月,再加12個月,得4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四年量刑基準及部分分期九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2011] 3 HKLRD 602 認同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2024] HKCA 409 涉及加刑幅度。HKSAR v Chung Chi King(CACC 504/2001)確認加幅按判刑日情況決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均判監44個月。其中第二項罪行有9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合共判監53個月,即時執行。控方的加重刑罰申請獲接納。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電話騙案前線收款人不會因非主謀而排除四年量刑基準。罪行普遍程度的加刑可因判刑時最新趨勢而上調,且法律沒有訂明加幅上限,但必須維持整體刑罰比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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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前線收款人即使不是主謀,仍參與有組織電話騙案,適用四年起刑點。本案認罪後加刑,兩項罪行合共判監53個月。

Q.電話騙案的刑罰會否因案件日益增加而加重?
A.

可以。法庭按判刑日而非犯案日評估罪行普遍程度;本案因2023及2024年案件大幅上升,採用40%加刑,並指出加幅須符合比例原則。

Q.兩項電話騙案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數目、損失及整體刑罰。本案兩名長者各有重大損失,故第二項罪行有9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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