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業案 DCCC537/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被告洗黑錢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9/12/2024[2024] HKDC 21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偉業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罪指他在2020年5月28日至9月28日期間,與兒子陳諾天共同處理其名下眾安銀行帳戶內合共2,175,790.61元。該帳戶接收8,219筆存款後迅速轉出。被告承認交出身分證開戶並授權兒子使用,但否認知道帳戶及交易詳情,辯稱並不知道涉案款項屬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否證明被告親自操作帳戶,抑或授權兒子使用已足以構成處理涉案財產?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控方能否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銀行紀錄及登入資料是否足以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判決理由

犯罪行為 (actus res) 與犯罪意圖 (mens rea) 均須獲證明。法庭認為開戶相片、銀行文件及被告警誡會面足以證明由被告開立帳戶;即使未能確定他親自進行其後登入,依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他授權兒子使用帳戶,已可視為共同處理款項。然而,犯罪意圖須按客觀合理理由測試:須問任何知道被告相同個人及客觀情況的合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為黑錢。雖然替兒子開戶及授權使用帳戶情況可疑,但父子關係、兒子經營網上時裝生意等因素,並不必然導致該結論,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第2條處理罪行元素。R v Galbraith及R v Keung Cam Yuen涉及中段裁定證據是否足夠;R v Sharp涉及混合口供。HKSAR v Chan Kam Shing確認共同犯罪計劃原則。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黑錢的客觀測試。HKSAR v Goh Swee Yan闡釋銀行紀錄的表面證據效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控罪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款項代表犯罪得益。判決未載有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處理財產的犯罪行為與相信款項為黑錢的犯罪意圖;前者可透過共同犯罪計劃成立,後者仍須通過客觀合理理由測試。銀行紀錄可證明記錄內容,但未必足以證明其背後的專門技術含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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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兒子開設銀行戶口並授權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
A.

單純證明被告開戶及授權兒子使用,可足以證明處理款項的一項犯罪行為;但仍須證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本案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故判被告無罪。

Q.洗黑錢罪是否必須證明被告親自操作銀行戶口?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可使授權他人使用帳戶的行為構成處理款項,但本案最終仍因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而判無罪。

Q.銀行交易及登入紀錄是否足以證明洗黑錢罪?
A.

銀行紀錄可作為記錄內容的表面證據,但不必然證明登入技術、設備身分或實際使用者。法庭接納被告開戶,卻認為相關意圖未獲排除合理疑點,最終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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