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明等案 DCCC56/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8個月;D2 監禁9個月;D3 監禁4星期
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18/12/2024[2024] HKDC 21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家明、林耀基、吳嘉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20年2月至3月的口罩騙案。受害人透過Facebook「MayMay」專頁購買口罩並把款項存入三名被告人的銀行或電子支付戶口,但付款後收不到口罩,專頁亦失去聯絡。第一被告人的兩個戶口涉及約646萬港元及大量交易;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74,160港元;第三被告人的兩項交易則涉及4,110港元及260港元。三人承認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予以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期間、被告人角色、是否知悉上游罪行、認罪折扣及個人求情因素如何影響刑期;以及多項控罪應否逐項判刑而非僅採用整體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3)條,指出洗錢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期間、前置罪行、國際元素、計劃性、犯罪集團及被告人角色等因素。雖然三人未直接參與上游口罩騙案,洗錢本身仍具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法庭逐項訂定量刑起點,再按認罪及個人因素扣減,並按各控罪關係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3)條,以及 HKSAR v Chan Nai Keung and others、HKSAR v Wong Chor Wo、HKSAR v Yuan Gui Ying、HKSAR v Chong Hung Shek,重申不可只採用整體刑期。HKSAR v Hui Yau Yee、HKSAR v Boma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提供洗錢量刑因素及金額基準;HKSAR 訴 廖麗婷指出相關基準具參考價值。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合計28個月;第二被告監禁9個月;第三被告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監禁4星期。第三被告因先前刑期已服畢而獲立即釋放。

判決啟示

判詞特別強調,多項洗錢控罪必須逐項訂定量刑起點,不能以單一整體刑期取代個別判刑;其後才可按罪行關聯決定部分分期或同期執行。即使金額較低,洗錢罪仍可能需要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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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款會被判監禁嗎?
A.

判詞指出,即使只是借出戶口而沒有直接參與上游騙案,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仍可構成洗錢罪。本案第二被告因此被判即時監禁9個月。

Q.洗錢案件會否只按總金額判刑?
A.

不會。法庭必須為每項控罪分別訂定量刑起點及刑期,之後才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第一被告兩項控罪最終合計監禁28個月。

Q.涉案金額很少的洗錢罪也會即時監禁嗎?
A.

可以。法庭會綜合考慮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角色、悔意及其他因素。本案第三被告涉及4,110元及260元,仍被判即時監禁4星期,但因先前刑期已服畢而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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