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永旺案 DCCC553/2024
駕船走私瀕危物種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永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莫永旺承認兩項罪行:輸入未列艙單貨物,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以及未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2024年1月20日,他駕駛漁船由內地進入香港水域,經追截後被截停。船上載有大量貨物,包括6,618公斤龍蝦、7,919公斤乾鯊魚鰭及328公斤乾魚鰓。檢驗證實其中6,343.461公斤乾鯊魚鰭及全部乾魚鰓源自附錄II瀕危物種,貨物總值約港幣一千萬元。被告稱受「阿強」僱用,收取港幣3,000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第一項須衡量貨物種類、數量、價值、走私方式、被告角色及公共健康風險。第二項則須考慮物種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對物種造成的傷害、犯罪動機及被告是否屬集團或主謀。被告認罪並沒有提出其他有效求情理由。
判決理由
量刑理由 (sentencing rationale) 指出,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沒有上訴庭量刑指引,法庭須按貨物種類、數量及價值、犯罪手法、被告角色、用途、罪行是否猖獗及跨境等加刑因素評估嚴重性。貨物總值約一千萬元,且漁船沒有冷凍設施,龍蝦若不當保存可能危害公眾健康,因此第一項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就瀕危物種罪,上訴庭在肖荣強案強調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考慮物種瀕危程度、數量、價值、動機、傷害及被告角色。涉案物種數量龐大,第二項起點為三年,認罪後為24個月。按總量刑原則,兩罪合共判處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強 (CACC 79/2020) 說明非法進口瀕危物種須具阻嚇性量刑,並列出評估物種瀕危程度、數量、價值、動機、傷害及被告角色等因素。本案亦依據《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行均判監。第一項判監28個月,第二項判監24個月;考慮總量刑原則,第二項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受僱駕船、不是主謀或集團成員,若其行為是走私受保護物種不可缺少的一環,仍可承受具阻嚇性的刑罰。認罪扣減並不必然導致進一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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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走私瀕危物種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物種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犯罪角色及阻嚇需要。被告雖非主謀,只因收取報酬駕船,仍因行為不可或缺而被判兩罪總刑期32個月。
Q.未有進口許可證進口鯊魚鰭有何刑罰?
若鯊魚鰭源自受保護的附錄II物種,罪行可判監。法庭認定本案數量約六千多公斤,第二項罪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後判監24個月。
Q.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如何量刑?
法庭會考慮貨物種類、數量、價值、走私方式、被告角色及公共健康風險。本案貨值約一千萬元且缺乏冷凍設施,第一項罪認罪後判監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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